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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揭府〔2011〕9号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28 17:00:3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11〕9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从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大跨越、大发展,民办教育迅速崛起,并逐渐成为我市教育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民办中小学校80所,占全市中小学校的4.8 %,在校学生96706人,占全市在校学生人数的7.6%。民办教育的兴起,一是弥补了财政投入之不足。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外,按公办学校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1840.7元计,民办学校年可为财政增加教育投入1.8亿元。二是有效地解决学位不足问题。创建民办学校,既实现了教育投入的多元化,又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学位,缓解了中小学校,特别是学前教育学位不足的矛盾,有效地解决了读书难、入园难问题。目前,从民办幼儿园上看,办园数已占全市的82.8%,承担着全市50.3 %的在园幼儿的教育任务。三是实现了教育投入的多元化。民办教育的发展,实现了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地整合社会办学资源,为做大做强教育提供了质的保证。因此,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切实把其摆上教育的突出位置,并采取强有力措施,给予大力扶持,促使其健康快速发展,并真真正正在我市教育事业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民办教育享有与公办教育同等地位

民办学校一经创立,无论在办学招生上,还是基础设施建设上,均享有公办学校的同等政策待遇。

(一)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其建校用地和校舍建设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应用于办学,不得作为它用。若学校停办,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优选先、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执行同等的价格标准。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三、把扶持民办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一)落实优秀民校帮扶资金。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帮助社会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从2011年起,市财政将视财力情况,每年可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二)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教育、公安、安监、交通、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负担的行为,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保驾护航。

(三)保障教师编制和待遇。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参照公办学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核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则上由民办学校负责,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四)奖励出资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人将应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其出资额。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予以享受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学校的校车,在其办学服务范围内予以免征收路、桥通行费。

四、规范管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  

(一)依法依规办学。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学应使用由市教育局统一审批的教科书,开设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样的课程。

(二)接受相应等级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条件和审批权限等应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更好地服务民校,实行民办学校分级管理体制,即民办高中阶段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指导办学。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外)由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管理。对已经批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理顺管理体制。
  (三)保障师生权益。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其校长、专任教师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其招聘的符合任职条件的师资,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学校主管部门管理,教师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主管部门要派人现场监督、见证。

    (四)健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少先队组织,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

(五)明确财权产权。对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有以及办学积累等资产,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民办学校建校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明确土地权属。

(六)加强财物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入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学校存续期间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对租赁校舍办学,学校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其办学注册资金可以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作为办学风险金。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七)规范招生行为。学校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需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未经审核,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擅自印发、刊播并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学校审批机关取消其当年度招生资格。媒体不得刊发未经办学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民办学校在学生自愿和遵守招生纪律前提下,可以招收外县(市、区)学生。

(八)规范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入学、升级、休学、复学、转学、纪律处分等,由学校审批机关的学籍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招收学生。

(九)确保教育质量。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审批机关规定的教材,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遵循教育规律,执行校历规定,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在完成教育任务过程中,着重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训。

(十)加强安全管理。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省市有关校园安全工作要求,落实校园内部防范措施,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切实提高自卫和防范能力。要经常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
   (十一)依法依规收费。民办学校要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应根据省有关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  

(十二)接受督导检查。民办学校要自觉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综合性督导检查以及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审批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其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确保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   民校△  发展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揭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省驻揭单位。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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