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档发〔2010〕2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揭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档案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揭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整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我市的档案资料,使之更好地为社会各项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档案馆是负责收集和保管全市档案资料的综合性档案馆,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 市档案馆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根据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将市直属机关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馆藏体系。
第四条 市档案馆收集新中国成立后档案的范围。
(一)中共揭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检会等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临时性单位所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市总工会、共青团揭阳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三)市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
(四)已经撤销的揭阳县委、县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五)市人民政府派出单位形成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
(六)能够反映本市企业、事业发展面貌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包括:已破产的国有企业)、医院、学校、文艺团体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业户、个体户形成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
(七)属于本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和在本市的中央、省属单位形成的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建设的可移交的档案;
(八)中央、省主要负责人在本市活动所形成的重要档案;
(九)在本级人事管理权限内的被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十)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和知名人士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第五条 市档案馆收集具有本市地方特色和地方意义的其他专门档案。
(一)属永久保存的市属各机关的会计档案、审计档案、财务报告档案(主要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报表)、纪检案件档案、司法诉讼档案、公证档案、商标档案、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勘界档案、地图档案、环保档案(如环保规划、设计、监测、查处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二)特殊载体档案,指反映本市重要活动和重大事件的实物、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光盘、硬磁盘);
(三)各类普查档案(如工业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
第六条 市档案馆收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市革命历史档案及旧政权机关和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和资料。
第七条 市档案馆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以及有助于了解各项工作的各种资料。
(一)上级和本市各机关编印出版或内部出版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统计资料及专业性刊物;
(二)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编印的大事记、发展史、组织史、历史沿革、机关年鉴等;
(三)本市和所属各县(市、区)各种版本的县志、市志、乡土志以及反映本市风土人情的资料;
(四)本地区各种史料,如革命斗争史料、文史资料及族谱、家谱;
(五)以本地区事件为背景(或素材)的各种著述或文学创作;
(六)各级政府公报和主要报刊合订本。
第八条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获市级以上奖励的科研、产品、农艺、文学艺术、教育等档案,由市档案馆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收集进馆。
第九条 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除按《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接收有关档案外,还协助市属各机关档案室做好档案进馆前的审核、调整工作,并掌握以下原则:
(一)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其制成的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形态的档案,原则上一律进馆;
(二)凡列入本馆收集范围的单位相互间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者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予进馆;
(三)中央、省委下发本级的文件,由市委办公室归档进馆;国务院、省政府下发本级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归档进馆;上级各专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分别由市直各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其他机关保存的上述文件,原则上不予进馆;
(四)档案馆接收档案以卷(件)和册为单位。
第十条 凡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正确划分保管期限,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全宗说明一式三份(交档案馆二份,移交单位留存一份)。经市档案馆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得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5年3月1日。1999年2月24日揭阳市档案局发布的《揭阳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