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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35:3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财农〔2010〕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现将《揭阳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揭阳市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偿资金使用

  (一)补偿资金的使用对象:

  1.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2.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补偿条件:

  凡是签订了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各县(市、区)签订了生态公益林承包经营合同书,建立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落实管护人员的,给予安排补偿资金。

  二、补偿资金拨付

  (一)损失性补偿资金。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

  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应按承包经营合同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损失性补偿资金拨付到经营者账户。

  (二)管护经费。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18%管护经费中,15%管护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下拨各县(市、区),由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并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3%管护经费由市林业部门按各县(市、区)生态公益林管护实际情况编制管护经费计划拨付,专项用于全市生态公益林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和创建林业生态市等工作。

  (三)管理经费。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市级管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计划和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管理经费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的规定,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

  三、补偿资金监督管理

  (一)建立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生态公益林管理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在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经核实有荒山、迹地的,其荒山、迹地面积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荒山、迹地造林。

  (三)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市、省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配套补偿资金。

  (五)各县(市、区)财政和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在每年12月底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分别报送市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和林业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财经纪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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