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关于继续做好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继续做好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全省深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及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精神,按市府办《转发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09〕46号)的要求,现就继续做好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目标
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为依据,通过清理,采取取消、调整、转移或下放审批事项等有效措施,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取消以市本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做好省政府第142号令委托和下放给市、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衔接工作。
二、清理范围
以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初审)目录》中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准。近两年来,法律的废、立、改较为频繁,因此,在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首次清理后,各单位如有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设定新的行政审批项目也要一并填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是第四轮首次清理后新设定的事项(省政府142号令委托和下放的事项不能作为新设定的事项填报)。
三、清理标准
(一)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同时还必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予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做出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五)对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六)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
(八)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项目,若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
(九)对在实际操作中属日常管理业务、不具备审批属性的事项,不列为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按日常业务管理。
(十)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本机关内部以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外事、资金及资产管理等事项,不列为行政审批,由行政机关按日常业务管理。
(十一)对同一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十二)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的项目,保留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
(十三)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十四)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下级机关以转报方式办理。
(十五)对既可以由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县级政府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依法委托或下放给县级政府实施。
(十六)凡省委托或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的审批权,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也同时委托或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
(十七)现行须由县级政府报送地级以上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改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备案。
(十八)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
(十九)对转移或授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项目,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向接受转移或授权管理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除依据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设定的收费项目外,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转移或授权管理。
(二十)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负责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
(二十一)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二十二)对有数量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公开分配。
四、材料编制及报送时间
(一)各单位报送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调整意见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各单位在报送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和调整意见时,须按照标准格式编制审查表(详见附件1和2),并认真填写,以便于审查和统计。
(三)各单位报送审查表时,一并附上全部审批项目最新设定依据的书面文本,并用红笔标明具体条款。
(四)各单位报送审查材料一式2份,并附软盘。审查表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审查表电子版请登录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fgj.jieyang.gd.cn下载),用A3纸印制,于2010年2月10日前送市审改办。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市府办《转发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09〕46号)要求,深刻认识进一步清理市本级政府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抓,并安排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工作进度,逐条对照清理标准,逐项审查,认真清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审批项目。
(二)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单位,要与省对口部门联系、衔接,理顺审批权属,确保本次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三)涉及其他单位参与的联审或会审项目,主审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提出实施联审或会审的具体办法,逐步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对发现漏报、瞒报或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由市监察局视情予以通报。
(五)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于2010年2月3日前将联络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号码报市审改办。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市政府大楼主楼B层东侧。联系电话:8768342,传真:8768170,联系人:蔡楚莹(手机:13828180072)、官少华(手机:13822998268)。
附件:1、《揭阳市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机关审查表》
2、《揭阳市新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机关审查表》
附件1
揭阳市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机关审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名:
说明:
1、本表中“项目名称”以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初审)目录》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2、“依据种类”栏须注明依据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依据及条款”栏须注明依据名称、发布文号以及条款的具体规定。
4、项目填报按市本级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初审)目录》的顺序排列。
5、市本级第四轮(初审)保留的事项,在省政府142号令中被列为取消、委托、下放或者转移的,要在备注拦中注明。
附件2
揭阳市新设定行政审批项目及其实施机关审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名:
说明:
1、新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是第四轮首次清理后新设定的事项(不含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2号令下放或委托的事项)。
2、“项目名称”原则上参照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3、“依据种类"栏须注明依据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4、“依据及条款”栏须注明依据名称、发布文号以及条款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