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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45: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建〔2010〕13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揭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揭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及计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由按子目计算的项目和按系数计算的项目两部分组成。

  (一)按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内容如下:

  1.综合脚手架(含安全网);

  2.内脚手架;

  3.靠脚手架安全挡板和独立挡板;

  4.围尼龙编织布;

  5.模板的支撑;

  6.现场设置的卷扬机架。

  按子目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实施的定额相应章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二)按系数计算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如下:

  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外墙美化、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现场防火、垃圾存置、人员岗位标卡、环境保护。

  2.临时设施,包括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配电箱开关箱、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临时用水设施。

  3.安全施工,包括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通道口防护、预留洞口防护、电梯井口防护、楼梯边防护、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高空作业防护)、保健急救措施、安全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平安卡。

  按系数计算的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利率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实施的定额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价、招标控制价、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情况,按照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确定安全文明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应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的项目、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首期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首期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措施费,并应及时向分包单位转移支付。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把关,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审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安全文明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2004年3月29日揭阳市建设局印发的《揭阳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试行办法》(揭市建〔200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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