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扶持工业发展办法》已经四届13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揭阳市扶持工业发展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一三二”发展战略,着力打造特色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揭阳市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现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降低工业投资成本,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1.工业企业现有建设用地可根据城镇规划和集约经营的要求进行位置和权属调换。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调换土地方案和调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简化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加快工业企业建设用地办理。工业企业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向上级部门行文请示,已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会审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不再召开用地会议重复会审。
3.工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4.经县级以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工业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在办理抵押登记前,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单位重奖。
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6.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市本级财政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的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按15%的比例逐年增加。设立专利申请补助经费,用于补助我市企业、科研机构和个人的国内外专利申请,重点支持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市场前景好的工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7.支持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市财政按省市共建框架协议的要求每年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作为扶持省市共建支柱产业(机械设备制造及金属制品业、纺织服装产业)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专项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支柱产业。
8.支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工业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工业技改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9.支持重化产业优先发展。积极发展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投资密度、低消耗和低污染为重点的新型重化工业,对企业实施的符合产业导向鼓励类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财政资金补助。
10.推动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扶持、引导企业加强名牌创建工作,协助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投入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品牌地位。对已达到名牌条件的,及时向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推荐和帮助企业办理申报手续。重点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企业进行品牌培育。
11.提高引进项目的科技含量。限制引进高污染、高能耗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进一步提高引进项目的科技含量。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对于引进先进制造设计技术,鼓励本地企业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我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引进合作项目应符合国家装备技术政策。大力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项目,积极引导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来揭进行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对于与我市企业联合研究开发或来揭产业化的863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市财政给予重点资助。支持以技术转让、成果引进、人才培训、联合研发、技术入股和合作生产等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对于有明确技术引进计划和专项资金安排的引进项目,市政府优先立项并给予一定比例资金的配套支持。
12.推动企业加大创新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机构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优先奖励企业投入的自主创新项目。
13.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4.属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由企业机构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科技创新补贴。
15.支持企业建立各种研发机构。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促进企业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产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17.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推行循环经济模式,着力引导低碳消费,积极培育低碳市场,政府采购应向低碳产品及低碳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向低碳企业和项目优先提供贷款。
18.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服务和创新共性平台,支持建立面向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共性信息技术应用平台,加快推动“两化”融合,促进五金机械、纺织服装、化工塑料、食品医药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
三、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
19.支持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调动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实现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每家拟上市公司根据其申报上市进展情况分别拨给扶持资金200万元(由市财政和企业隶属地财政各负担50%)。重点扶持一批经济实力强、起龙头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上市融资步伐。
20.鼓励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我市科技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资产并购重组,免缴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规费;所在地政府对企业投入自主创新项目的进行扶持奖励。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市科技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
21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从2010年起,每年安排相应扶持资金,作为我市重点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帮助企业支付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贷款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布实施。
22.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发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23.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主渠道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在信贷额度安排上要向工业企业倾斜。对借贷信誉好、市场潜力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酌情考虑试行信用贷款。各级政府要协调处理好政银企关系,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信用氛围。每年度由政府组织,筛选推介一批好的项目给各商业银行,实行信贷倾斜。
四、做强工业载体,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24.做大做强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产业集群。依据我市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进一步完善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出台鼓励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扶持一批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在产业链中处于核心地位或薄弱环节的项目,逐步提高集群规模,延长产业链条,推动工业企业集聚式发展,形成区域新增长极。
25.营造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的区域创新环境。进一步改善软、硬环境,引导产业集群创新,重点鼓励工业企业集群式创新,加快形成创新网络。着力培育以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的、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核心、公共研发体系为平台,辐射周边、包容海内外、产学研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
26.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强镇。加快东山、锡场、玉湖、河婆、棉湖、仙桥、梅云、炮台、榕东、流沙、占陇、军埠、地都、京溪园、惠城、凤美16个省级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镇(区、街道)建设,重点培育壮大一至二个产业关联度大、市场前景好的优势产业或产品。支持经济规模较大、主导产业突出、重视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工作的镇申报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及参加广东省专业镇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列入省、市级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及参加广东省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镇,市财政无偿资助配套资金10万元。
27.培育一批区域品牌。发挥区域品牌在整合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助推产业和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引导和支持产业集群创立区域品牌。对获得国家、省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产品等区域品牌的产业集群,由市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8.工业园区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地市级以上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费用后,由市、县(市、区)财政返还各工业园区,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29.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转移园区加快产业集聚步伐。地市级以上的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转移园区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转移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市、区)和落户县(市、区)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税收,按互利共赢原则,由双方县(市、区)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采取横向转移支付的形式,由落户县(市、区)划还引荐县(市、区)。
五、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投资发展软环境
30.建立市工业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主持,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揭阳中心支行、金融办、揭阳供电局等部门第一把手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推动工业经济的发展。
31.建立领导挂钩帮扶机制。建立完善市领导挂钩工业企业制度,挂钩领导每季至少到挂钩企业现场办公一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做到谁招商,谁负责跟踪落实,提高项目的履约率。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吸引客商前来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
32.强化行业协会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健全电子、化工、五金、机械、纺织服装、食品、医药等行业协会,为工业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名优产品到国内外市场开展交流、洽谈、展示等活动,为促进工业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33.提高办事效率。一是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省政府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二是认真执行备案制。除国债项目、国家和省市预算内项目、统借统还国外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省限制的项目外,对工业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三是各有关部门和窗口单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公开办事程序,履行承诺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二次终结制”,提高办事效率。
34.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绿卡”保护。凡经市委、市政府授予“揭阳市重点保护企业”牌匾和“揭阳市重点保护企业特别服务证”的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持卡企业在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和证照办理、税费征收、检查评比、治安保障、学习培训等方面享有一系列的优质服务。
35.强化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协调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工业强市”的思想,把大力扶持工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工业的领导,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协调,解决工业发展中碰到的重大问题。各级职能部门、口岸联检部门和国家、省驻揭单位要通力协作、强化服务意识,互相支持配合,特事特办,不折不扣地落实本办法。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舆论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一批有巨大成就的工业企业、名牌产品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同时也要大力宣传一批为工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形成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要制订相应实施意见,推动工业加快发展。在此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扶持工业发展的文件和政策措施,凡与本办法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