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揭阳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快我市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印发揭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揭府办〔2008〕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揭阳提供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将应急避难场所作为城市必需的公共设施列入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推进。未来城市在进行公园、绿地、广场等规划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应急避难的需要,并在规划中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做到统筹考虑,综合利用。
(二)安全可靠。选择地势平坦,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开敞空间,尽可能远离高大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核放射物品存放处;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选择室内公共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或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三)因地制宜。根据人口分布、人口和建筑密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公园、绿地等空旷场地的分布与人群疏散需求,赋予公园、绿地等公共场地避难、避险功能。
(四)快速通畅。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2条以上与之连接的疏散通道,其宽度、纵坡及转弯半径应符合城市道路次干道的要求,以保障避灾群众快速、无阻到达避难场所。
(五)平灾结合。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场地,平时完全服务于自身原有功能,在遇突发公共事件时,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
三、建设任务
分三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完成市级示范点建设任务,在榕城区、东山区建设室内、室外及地下各1个应急避难场所;第二步,到2011年底,完成铺开建设任务,各县(市、区)完成县(市、区)级室内、室外及地下各1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第三步,到2012年底,完成全面铺开建设任务,各县(市、区)完成60%乡镇、街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用3年时间,在全市中初步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应急避难的需要。
四、有关要求
(一)选址要求。选址要充分考虑城镇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市、城镇环境相协调,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半小时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建设标准。我市的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分为3类:Ⅰ类场所为市级,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5天以上,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500米;Ⅱ类场所为县级,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5天以上至15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Ⅲ类场所为镇级,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5天以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300米。
(三)功能设置。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功能为原则,合理进行功能设置。目前,国家未出台统一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参照国内外发达地区相关经验,临时性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通水、通电、通信等基本功能定位,具备流动厕所、医疗卫生防疫点、垃圾存放点、应急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永久性避难场所应具备应急供水系统(水井或蓄水池、水管、净化水设备等)、应急供电系统(发电设备或应急照明设备等)、应急通信系统(含监控系统及广播)及应急棚宿区、固定厕所、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指挥中心用房、直升机停机坪等。各功能区应设置醒目标志牌,各类设施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四)实施和管理主体。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县(市、区)应急办统筹协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由本级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由本级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地下应急避难场所由本级人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工作。街镇级应急避难场所由各街镇负责建设和管理。
(五)经费渠道。各级应急避难场所的改造建设费用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六)物资储备。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情况,合理储备应急物资。短期性物资,如食品、药品及生活用品依托临近的商场、超市和普通商店代储;长期性物资,如帐篷、医疗器械、灭火器材、应急救援装备等应有一定的储备。
(七)标志设置。公园、绿地等避难场所要设立避难场所标示和功能标志,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临时性避难场所在进出口位置要设置场内功能分布图。避难场所图形符号、指示标示等按市政府应急办要求统一设置,功能分布图由日常管理单位设置。
(八)疏散体系。根据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情况,制订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疏散路线、安置区域、指挥人员责任范围划分等),编制《居民应急宣传手册》、《应急须知和场内功能设置手册》(图),保证疏散工作有条不紊。
(九)日常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按照属地和归属的原则,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有关管理办法,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平时功能运转与应急使用,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在已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周围进行改扩建时(如空中架线),必须经规划、市政等部门审批。
附件: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附件: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市级(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县(Ⅱ类)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镇级(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供水水源主要为城市供水管网、地下水井、蓄水池、河流等水体,并配备移动供水车辆,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
三、环卫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根据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各应急避难场所内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并应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市级、县级应急避难场所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
五、通信设施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市级、县级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广播系统结合建设和使用。
六、疏散通道
各应急避难场所应结合分类等级,建设相应数量的应急疏散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根据使用功能和作用,区分为疏散主通道和疏散次通道两个等级。疏散主通道,主要连接对外交通枢纽、对外公路,主要承担受灾人群集体撤离和转运,同时也作为主要的救援通道使用;疏散次通道,主要连接商住集中区域、居民集结点,主要承担居民的就近疏散功能,作为通向应急场所的安全通道。
通道设置数量,连接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至少设置4条,包括2条疏散主通道;区级、镇街道级应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上至少设置2条。
市级应急避难场所除建设地面疏散通道外,还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以满足紧急救援所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应与本市公安部门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规划相结合。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视情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七、指引标示
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入口处和各功能区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并在入口处悬挂1:1000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及周边地区居民疏散通道图。主要标志有: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疏散通道标志、应急供电标志、应急棚宿区标志、应急水井标志、应急物资供应标志、应急停机坪标志、应急指挥中心标志等。标志设置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
八、指挥场所
在发生重大灾害情况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要利用已建的地下民防指挥所实施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再设置专门的指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