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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直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42: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10〕50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揭府〔2004〕15号)精神,现就做好市直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点安置对象

  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84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揭府〔2004〕15号)精神,市直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是: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5级6级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除外),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安置方式

  依据揭府〔2004〕15号文“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的规定,负有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士官)重点安置对象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除重点安置对象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外,必须给予安置上岗。

  三、任务分配

  今年市直接收的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士官)重点安置对象共12人。任务分配如下:市公安局5人、市卫生局1人、市教育局1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市交通运输局1人、市行政执法局1人、揭阳日报社1人、揭阳学院1人。

  四、安置时限

  负有接收安置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士官)重点安置对象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于2010年10月底前落实好安置对象的工作岗位。逾期未安排上岗的,按照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揭府〔2005〕96号)精神,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五、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军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地完成接收安置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结合起来。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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