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科字〔2010〕53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规范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6〕180号)、《关于同意设立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批复》(揭府函〔2010〕207号)的要求,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揭阳市科学技术局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努力促进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参与创新型揭阳建设,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加强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积极鼓励我市有关单位和企业与广东省产学研合作工作的联动开展,根据《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6〕180号)、《关于同意设立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的批复》(揭府函〔2010〕207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2010年度初次设立筹集资金150万元,由市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以后每年根据产学研合作需要,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服务于揭阳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主要包括: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并以我市企业为主要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组织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在揭阳市转化的项目。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共建研究院、研发(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平台、博士后工作站和产学研基地的相关项目。
(四)以我市企业为主体申报《广东省产学研省部(省院)合作专项资金》并获得资助项目的配套。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般性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额度原则在1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支持额度可在15—3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科技交流活动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科技交流活动费主要用于学术交流活动以及部属高校与我市的各种合作交流活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组织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控制在5%以内。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揭阳市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广东省产学研合作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参照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受理通知的要求(在揭阳市科技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jystb.gov.cn/),按规定的时间填报《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送市科技局或其指定的统一受理窗口。
第十条 项目的审批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一)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和《揭阳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技局或委托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以评审或论证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四)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召开办公会,讨论项目资助额度,确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由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组织管理。专项资金要与其它来源的资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的申报资格。项目因故中止,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四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项目内容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或授权相关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进行,确有理由需要延期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方可延期。
(二)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材料格式,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和数据。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主持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市科技局(产学研办公室)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6、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7、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8、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9、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0、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11、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2、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五)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能通过验收:
1、合同任务完成不到80%。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使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并未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的。
5、超过合同约定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六)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资料后,提出复议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同类计划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