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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44:1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发改〔2010〕468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局,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为切实做好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粮食局研究制定了《揭阳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粮食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揭阳市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揭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市人民政府为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市本级食用植物油。

  储备油的品种主要包括花生油、调和油、毛豆油等。

  第三条 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费用包干制度。

  第四条 储备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承储企业,拟定储备油的储备品种、总体布局、储备计划和动用计划,安排和拨付储备费用,对储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油的储备费用安排和管理,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储备油计划规模、储备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实行储备油承储条件认定管理。有承储意愿的企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发文确认。

  第九条 储备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等企业;

  (二)所处位置符合储备油布局安排,交通便利;

  (三)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储油设施,总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不包括外租仓储容量,下同),且同一库区内储存能力不少于1000吨;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质量等级和卫生指标检测仪器和场所;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食用油保管、检验等资格证书的管理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含2名);

  (五)近3年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近2年内没有发生亏损。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储备油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等因素,在获得承储条件确认的企业中择优选择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油承储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直属粮油企业。承储计划一定3年,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承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签署储备油承储承诺书。承诺书的具体内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和市财政局下达的承储计划规模存储储备油,按要求报送库存情况。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报送储备月报表,在每年终了15日内报送上年结算报表及报告,报送的报表和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六条 实行储备油动态轮换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自负盈亏,并按要求将每月轮换情况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

  第十七条 储备油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油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接到市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储备油,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按照市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油,销售价格低于同时期、同地区、同等级食用油市场平均价而造成的差价,以及动用储备油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市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四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油储备费用包干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承储品种、市场价格等因素在下达承储计划时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储备费用补贴由承储企业用于支付储备油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和轮换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实行储备费用补贴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

  (一)承储企业在年初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费用拨付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汇总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60%直接预拨给承储企业;

  (二)承储企业在每年终了15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提出费用结算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汇总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每月任何时点储备油库存量达到或高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按当月实际平均库存量且不高于承储计划规模计算储备费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油承储实行保证金制度。市财政局在第一年末费用结算时扣除3个月的储备费用补贴作为承储保证金,如承储企业不能按规定要求储存储备油,将依本细则有关规定酌情没收保证金并扣减储备费用补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承储企业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每季至少检查1次,市财政局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有权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并取消其承储计划。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50%,或12个月内累计有3个月储备油库存量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则直接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并没收全部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没收保证金、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对其做出的承储条件确认的决定等处理:

  (一)虚报储备油数量;

  (二)储存的储备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储备油品种,变更储备油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储备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市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挠、干涉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储备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未按承诺书规定时间提出退出申请;

  (九)其他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因违反本细则造成损失的,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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