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最终达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根据市政府《揭阳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揭府办〔2010〕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标准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原则,对2011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作出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缴费标准
2011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0元。参保人按年度参保缴费后,享受参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缴费时间
参保年度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年度调整后,原参保的城镇居民所差缴费月份,各地可按每人月6元的缴费标准向参保人收取。城乡居民按年度申报参保应在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持有关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今年是统一政策标准的第一年,城乡居民申报参保时间可顺延1个月。
三、待遇标准
参保人就医,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个人、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
(一)本市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二)2011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按6万元执行,试行1年。
(三)参保人年度内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6万以下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按比例支付:一级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45%。
(四)市外就医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本市同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增加1倍。
(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统一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核定。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制度,其他制度按原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