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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36:3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每小时4.08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每小时3.7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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