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80元/月调整为710元/月,每小时4.08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30元/月调整为660元/月,每小时3.7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