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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留《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文件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36:3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规定》,市政府组织直属各单位对2005年2月1日前施行和2008年2月1日前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经2010年3月1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黄岐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试行)》、《揭阳市名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序号

名称

颁发日期及机关

文件号

保留理由

有效期

1

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6月25日

市政府颁发

揭府〔1996〕42号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2年

2

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 定

2002年11月25日

市政府颁发

揭府〔2002〕98号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5年

3

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 理规定

2003年9月4日

市政府颁发

揭府〔2003〕56号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5年

4

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 法(试行)

2006年1月10日

市政府印发

揭府〔2006〕2号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2年

5

揭阳市名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2日

市政府颁发

揭府〔2003〕25号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2年

6

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9月25日

市政府颁发

揭府〔2007〕106号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2年

7

黄岐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2002年4月1日

市政府颁发

揭府〔2002〕34号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 续适用。

5年

8

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1月29日

市政府颁发

揭府〔2001〕78号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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