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文件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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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7 19: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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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规定》,市政府组织直属各单位对2005年2月1日前施行和2008年2月1日前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经2010年3月1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黄岐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试行)》、《揭阳市名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序号 | 名称 | 颁发日期及机关 | 文件号 | 保留理由 | 有效期 |
1 | 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 1996年6月25日 市政府颁发 | 揭府〔1996〕42号 |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 2年 |
2 | 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 定 | 2002年11月25日 市政府颁发 | 揭府〔2002〕98号 |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 5年 |
3 | 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 理规定 | 2003年9月4日 市政府颁发 | 揭府〔2003〕56号 |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 5年 |
4 | 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 法(试行) | 2006年1月10日 市政府印发 | 揭府〔2006〕2号 |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 2年 |
5 | 揭阳市名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2003年4月2日 市政府颁发 | 揭府〔2003〕25号 |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 2年 |
6 | 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 2007年9月25日 市政府颁发 | 揭府〔2007〕106号 |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 2年 |
7 | 黄岐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 2002年4月1日 市政府颁发 | 揭府〔2002〕34号 |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 续适用。 | 5年 |
8 | 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 2001年11月29日 市政府颁发 | 揭府〔2001〕78号 | 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 | 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