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揭阳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一、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为进一步细化《揭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减少损害,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特制定揭阳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合法。
(二)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主要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按客观需要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科学调度,整合公共资源,充分提高指挥、决策及具体处置工作的科学性。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现场指挥部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完成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指挥、决策及其他领导职责,现场各单位及其他场外相关单位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密切配合。
(四)各尽其职,各尽其能。按照事发地县(市、区)领导、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相关职能规定,参与处置工作的各单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快速、高效、稳妥完成处置工作。
四、责任单位
市职能部门为处置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综合协调单位。
五、响应时限
(一)第一响应时限。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二)市主要责任单位响应时限。市主要责任单位对事发现场在市区范围(榕城区、试验区、东山区,下同)或周边乡镇(街道)的,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场开展处置工作;在揭东县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1小时之内;在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普侨区、大南山侨区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2小时之内。
(三)市相关责任单位响应时限。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配合单位,负有明确的相关责任。事发现场在市区范围或周边乡镇(街道)的,市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接报后40分钟内到场开展处置工作;在揭东县内的,响应时限为1小时之内;在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普侨区、大南山侨区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2小时之内。
六、现场处置流程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主要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必须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与现场指挥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三)市分管领导必须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相应工作组。
(四)如事态进一步扩大,由县(市、区)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响应。
(五)完成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处置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要做好现场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