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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8 09:51:0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揭阳市殡葬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促进我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遗体接运管理工作

  加强对接运遗体车辆的管理。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严厉查处和打击地下运尸车和仵工非法收殓、运尸活动。

  二、完善凭证火化及死亡销户制度

  遗体火化必须凭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并经死者家属确认死者身份后才能入炉火化。公民在医院死亡的,殡仪馆凭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者进行火化;公民在非医疗单位死亡的,殡仪馆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尸体处理通知书》进行火化。《死亡证明》由死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出具,公安派出所(分局)可凭死者亲属口头申请和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开出《死亡证明》。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公安厅公布的二十三项便民利民措施,做好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轮值工作,方便死者亲属办理《死亡证明》和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三、加强对骨灰的管理

  遗体火化后,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可以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的骨灰楼;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存放于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佛教徒、基督教徒、天主教徒遗体火化后,经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批准,骨灰可以存放在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联合批准的普同塔和教堂的灵堂厅。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寺庙向社会开展焚化业务。

  各地要围绕“新坟不能冒出来”的目标,坚决查处骨灰违规土葬,严禁在公墓以外的地方造坟,杜绝在“三道两区”出现新坟,要积极采取措施,继续清理整治“三道两区”旧坟墓,重点是抓好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视线内及部分风景区内坟墓的清理、植树屏蔽工作,巩固提高清理整治效果。

  四、加强对医院太平房的管理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房的管理工作,联合民政、公安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房的执法检查,坚决取缔违规行为。

  各医院要加强对危重病人的监控管理,健全遗体登记制度,严格遗体交接手续,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跨县(市、区)接运遗体,必须持有死亡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接运证明,才能办理遗体交接手续。

  五、加强丧事活动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倡导文明节俭办丧,移风易俗,破除陈规陋习,树立节俭文明治丧祭祀新风。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丧事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市区和县城辖区范围内的丧事活动禁止在主要街道占道治丧,打火铳和礼炮、燃放鞭炮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丧事活动不得超过晚上十一点。

  禁止在出殡途中阻塞交通,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市容观瞻。市区和县城辖区禁止在主要马路出殡送葬,乡村的禁止送葬队伍出村(村界内有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经过的,严禁在上述路段送葬);严禁在送葬途中抛撒纸钱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村(居)委要认真做好所属干部职工和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他们自觉参与殡葬改革,弘扬先进的殡葬文化,革除丧葬陋习;广大党员干部、团员青年要起模范作用,带头移风易俗。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殡葬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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