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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28: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财预〔2008〕243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地筹措的援建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括民政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募集的社会捐赠资金)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对口支援卧龙镇灾后重建资金筹措方案的通知》(揭府〔2008〕75号)的规定缴入本级援建卧龙镇资金财政专户,县级财政专户资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市级专户。

  二、我市援建卧龙镇灾后重建的资金管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揭阳市对口支援卧龙镇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市财预〔2008〕58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印发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财预〔2008〕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我省对四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广东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和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建设标准,坚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援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在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下,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援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依据规划,统筹安排。  

  援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符合我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方案,必须按照统一制定的建设标准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交叉重复和损失浪费。各级财政安排的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要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改善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3.政府主导、多方联动。

  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数额巨大,只有举全省之力,积极动员和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才能保证圆满完成对口援建工作任务。加强援建资金的筹措和管理,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多种方式筹措援建资金。

  4.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各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规定,落实对口支援任务的经费保障责任,在援建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加强与省级单位和受援地区有关部门的相互支持、协调联动,使支援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高效有序进行,资金安排和使用发挥出最大效益。

  5.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级市要制定本地区对口援建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和安排程序。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援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多方筹措对口支援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对口支援恢复重建所需资金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多渠道、多形式筹措。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

  1.各级财政设立的对口支援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和承担对口援建任务的地级市财政设立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按全市地方财政上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控制,2008-2010年一定三年,每年专项安排。

  未安排支援任务的地级市也要按全市地方上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规模筹集援建资金,一定三年,以专项上解、定向协助等方式用于全省对口支援工作。

  2.社会捐赠资金。

  鼓励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口支援工作捐赠款物。各级民政部门以政府名义接收捐赠资金,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资金。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级慈善会和红十字会)所接收的救灾款物要全部划转到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账户。已汇缴到省慈善总会和省红十字会账户的资金,省采取一定的形式分配给有援建任务的市,用于各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新的捐赠资金,承担援建任务的市应纳入统一的账户,专款专用,统筹用于本市的援建工作;未承担援建任务的市,汇缴到省慈善总会或省红十字会统筹安排。其中,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资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办理。

  社会捐赠资金扣除在安置受灾群众阶段用于受灾群众救灾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及活动板房构建等所需支出后,余额集中用于对口恢复重建。

  3.社会投资。

  积极鼓励省内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到灾区投资建厂,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市场运作形式,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支持灾区工业、农牧业、旅游等产业恢复建设。

  三、规范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对口援建资金

  (一)明确对口援建资金使用范围。

  援建资金优先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1.编制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建设或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3.建设或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4.建设或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5.建设或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6.我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方案中确定的对灾区恢复重建中有重要意义的工业商贸等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

  7.支受援方经协商并列入我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方案的其他项目。

  援建资金以安排对口援建项目支出为主。各对口援建市有关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市财政另行安排,不得在援建资金中列支援建工作经费等管理费用,援建工作经费账户与援建资金账户要彻底分开。

  (二)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1.各对口支援市实施方案所需资金使用本市财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安排。对财力较弱的市,本市财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不足以保证承担的援建工作相应资金需求的,省级补助资金按相对均衡的原则,根据对口支援市承担的工作量,结合对口支援市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状况予以帮助。具体分配由省财政厅与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各市安排。

  2.援建资金要严格按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1)省级安排的援建资金,由省财政厅、慈善总会及红十字会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补助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用于援建项目建设的,根据援建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方式采取不同的资金拨付方式:采取“交钥匙”方式的,根据省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将援建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采取“资金补助”方式的,根据经省工作组审核的用款申请和建设进度情况,将援建资金拨付给汶川县财政局统筹使用;采取“合作共建”方式的,根据经省工作组审核的建设进度情况,将援建资金拨付至项目所在地设立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由支援方和受援方共同监管使用。

  (2)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地方政府,可参照省级资金拨付方式制订本地区对口援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有条件的要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国家和广东省、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和建设,严格按国库管理要求和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4)社会捐赠资金要实行共同账户管理,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接收集中的捐赠资金,分别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由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通过联合印鉴方式共同管理。

  4.援建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严格按经批准的使用范围和对象拨付和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挤占、挪用。

  5.在统筹安排各类捐赠资金时,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要按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后调整使用。

  6.对口援建项目若被定向捐赠人认捐、或争取到国家和四川省重建资金投入、或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资金节余的,省级承担的援建项目节余资金由省工作组和有关对口支援市工作小组与汶川县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并报经省领导小组审批后可调整安排用于其他纳入我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方案的项目建设。

  四、加强分工协作,保障援建任务的顺利完成

  援建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等各项工作需要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通力协助。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编制各地对口支援任务内容,提出对口援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提出我省对口援建总体方案,科学安排省出资的援建项目,提出和下达全省对口援建年度投资计划。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援建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使用和拨付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资金的总规模和年度规模,并对对口援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以政府名义接收捐赠资金的接受和管理,对社会捐赠资金的收缴进行监督。

  (四)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接受、上缴。

  (五)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援建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

  (六)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审计检查。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政府援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统计各级政府财政、社会捐赠等各项援建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地方各有关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二)加强审计财务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对援建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援建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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