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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8 09:57:2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办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揭阳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原则要求

  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和市场化运作方式为原则。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开展相关工作,大力推进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具有我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

  (二)保险金额及赔偿。保险金额为每户每年10000元,具体赔偿金额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等级确定,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公司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按照不同地区确定差异化保费,由农户和财政共同承担。

  1,我市地区年费率为0.83%,每户每年保费8.3元,由农户自负2元,省财政承担4元,县(市、区)级财政承担2.3元。

  2.各地可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当地农户的保障程度和补助标准;对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等难以支付保费的困难农户,可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实施步骤

  (一)参保方式。参保人为揭阳市农业户籍的常住户□,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参加保险。

  (二)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辖属各单位。

  (三)签单收费。由保险公司签单收费,对参加保险的农户要登记造册,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根据政策规定,分别计算各级财政补贴保费和投保人实交保费。投保单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农户承担部分)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及发票。

  (四)保费拨付。县(市、区)保费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经同级农业部门核定的农村房屋参保情况和补贴比例通过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拨付,具体拨付办法如下:

  1.县(市、区)级人保财险支公司会同县(市、区)级农业局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当地上月农村房屋保险承保数量,上报市人保财险分公司和市农业局,由市人保财险分公司和市农业局进行核实确认。

  2.县(市、区)级人保财险支公司会同县(市、区)级农业局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盖章的承保明细表和保费补贴清单报送县(市、区)级财政局,县(市、区)级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保费直接拨付县(市、区)级人保财险支公司帐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持以民为本,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政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广大农民风险保障水平。

  (二)明确责任。市金融办是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地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组织好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当地保险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民的参保意识,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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