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揭阳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食品安全法》,全面抓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通过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有效实施。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动加强宣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开辟专栏刊登《食品安全法》全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及时报道《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方面采取的有力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采用标语横幅、板报、知识竞赛、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组织开展户外现场宣传咨询活动,以及开展送《食品安全法》到企业、社区、学校、乡村等活动;要印制《食品安全法》宣传挂图,张贴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的浓厚氛围,使《食品安全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加强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及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有计划地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对口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加强指导,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自觉性,全面落实各项食品安全措施,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自觉守法经营。
(三)全面贯彻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基本制度。
《食品安全法》遵循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进出口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监督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八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从产地环境、投入品、生产过程到加工贮存和市场准入的全程监管体系,统一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调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了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满足食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是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制度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重点抓好八项基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四)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机构改革未完成、有关部门职能尚未调整到位的情况下,要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全力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管工作。
(五)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负总责,按照“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交流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普及(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市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海洋渔业、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围绕各自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市确定6月8日至14日为全市《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周,届时将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组织各职能部门开展户外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在主要街道悬挂宣传横幅。各县(市、区)也要统一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二)贯彻实施(6月下旬至11月中旬)。
食品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及时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查处各类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案件,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曝光典型案件、通报执法成果,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消费信心。
(三)总结提高(11月下旬至12月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总结贯彻实施工作情况,完善措施,推动贯彻实施工作深入开展。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指定负责部门和人员,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做到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上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要把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好方法、好经验、法律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市食安委办公室,通过信息交流进一步推动我市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地、各部门应分别于6月20日、11月15日、12月20日前将各阶段贯彻实施情况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