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加强效能监察、实施行政问责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责任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的要求,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方面落实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级政府一把手为辖区内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逐宗项目要明确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任务。
二、明确任务,确保工程如期推进
要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确定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21宗,其中:市直6宗,揭东县4宗,惠来县5宗,普宁市2宗,揭西县4宗。列入省专项实施病险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7宗,其中:揭东县2宗,惠来县4宗,普宁市1宗。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6宗,其中:揭东县1宗,惠来县60宗,普宁市23宗,揭西县27宗,榕城区1宗,大南山侨区3宗,普侨区1宗等各项建设任务。
为强化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考核,各级政府应于今年11月底前,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逐宗制订出具体的倒计时逐月完成计划,并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市监察局(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局)。
三、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一)中央、省下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置专户,专款专用,并在收到上级资金的5天内及时下达。下达情况要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审计局、水利局等部门。
(二)各级财政要及时筹集足额拨付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三)各县(市、区)要创新机制,不断拓宽水利建设的投融资渠道,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工程项目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建设进度。
四、认真履行职责,高效协调,形成推进工程建设合力
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形成推进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各级发改、水利等部门要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发改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快项目预结算审核。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协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效率。预算审核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市城市设防综合工程及配套市政设施工程指挥部、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协调做好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为工程的顺利开工创造条件。工程建设过程中碰到的征地、拆迁等实际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水利、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采取措施,尽快完成解决。
五、加强督查,及时解决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
(一)市成立专门督查组织机构。成立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以及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等相关单位一位领导为成员,由市监察局长任组长、市水利局长任副组长的督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一位副局长任主任。
(二)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督查领导小组汇报。
(三)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专项巡回审计力度,加大对滞留、挪用、挤占和套取上级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追究违纪违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市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督查。
(五)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要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认真跟踪监察,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典型及时进行曝光,并依法查处。
(六)建立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按要求,每月将本辖区内的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市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监察局、水利局。市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项目进度。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相关惩罚措施
(一)对未能按期完成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将严格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揭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办法》(2009年3月23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揭委办发[2008]30号)进行行政问责。
(二)对违反资金管理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严重问题,构成违纪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省级以上投资补助已经下达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2009年11月底前还积压滞留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到2010年底未能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除不能参与省级水利竞争性资金的安排外,市不再审批、审查和上报该县(市、区)新的水利基建项目(防汛应急项目除外),直至该县(市、区)完成以上工程建设任务,并办理竣工验收为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