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我市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步伐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我市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步伐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省国土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2008〕10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08〕65号)下发以来,我市积极开展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调研、规划等前期工作。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专项规划编制已按期完成并报省备案,但实施进展缓慢,在全省地级市中处于较为落后的被动局面。为加快我市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步伐,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抓紧行动
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是当前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推进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是破解土地瓶颈难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广东省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明确工作标准及要求,全省其它市已抢先行动,做出了榜样。全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林业等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摒弃观望畏难情绪,按照统筹谋划、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以坚决的态度、得力的措施,全力推进,力争能够尽快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尽快赶上全省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的工作步伐,确保全面完成今年上报承诺的45000亩土地开发任务。
二、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为保证开发补充耕地的质量,确保顺利通过省、市的验收确认,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工作要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一)组织方式。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的组织工作,以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土地权属单位作为项目单位,以土地权属所有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模式为主组织开发。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形式组织开发,尤其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使用社会资金进行开发的,县(市、区)应与土地开发者签订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补充耕地指标的收购方式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项目实施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块测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规划底图应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的规定执行,并采用1980年西安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一般为比例尺1:2000。鉴于我市目前只有83年版1:10000纸质地形图,规划设计时需使用1:2000数字化地形图,全市目前尚缺此方面的基础图件,也缺乏测绘技术力量。为了确保规划底图的质量,保证位置、面积的准确,为规划设计验收提供翔实的依据,统一由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负责我市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规划底图及竣工验收图的测量,测量内容包括位置、范围、地形、地类、权属界线的测绘,以及竣工验收图的测绘、编制。依据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测绘费标准统一为:测量1:2000数字化地形图33元/亩,测量编制竣工验收图20元/亩。实施方法:由县(市、区)与省国土资源厅测绘院签订合同,并明确具体付款方式,各地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测绘费用,否则,市国土资源局将在各县(市、区)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款或在省补充耕地补助资金中抵还。测绘费应列入工程成本预算。需签订测绘合同的县(市、区)应提前报告测绘的地块、面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省测绘院统一安排。
(三)设计规范。全市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市推荐2—3家具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较好的有资质单位供各地参考选择,各县(市、区)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统一进行规划设计,编制项目工程资金预算。凡承担土地开发规划设计的专业机构,其规划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的要求,未经有资质的机构规划、预算,规划设计不规范、达不到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不予组织验收。规划设计费可按不高于投资总额1.5%的标准确定,也可按不高于5000元/亩投资标准确定,具体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决定。规划设计预算文件材料包括项目设计预算申报文件、项目设计文本、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项目投资预算书及项目设计批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程序。为保证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预算的合规性、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全市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规划设计及预算,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审查把关。凡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投入的,由县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申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重点审核规划设计方案的可行性、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资金投入计划的合理性;凡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县(市、区)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申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审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定做好本辖区土地开发项目的申报备案工作。
(五)工程监理。全市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进行全程监理,填写施工日志,出具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同时聘请土壤科研机构对竣工项目范围内土壤进行抽样分析,出具土壤化验分析报告,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工程监理及土壤抽样化验费,由县(市、区)按有关规定确定。
(六)验收方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地级市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抽查通过发函确认等三个阶段。各县(市、区)应在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后,组织县(市、区)验收小组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初验。初验时应重点检查项目是否做到有专项规划、前期审核、测量和规划设计、工程预算、工程监理和施工记录、项目竣工图和档案、土壤抽样化验报告、灌溉水源和排灌设施、规范的田块和田间道路设施、农田防护设施等“十个有”;经初验合格后,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补充耕地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会同市农业、林业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抽查;不合格的由县(市、区)组织项目单位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再上报省抽查,经省抽查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市农业局、林业局核发验收确认函。
三、统一标准,保证经费
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市国土资源局将从补充耕地专项资金中筹集2300万元,借给各县(市、区)作为启动资金专款专用,即惠来县600万元,普宁市、揭东县、揭西县各500万元,大南山侨区、普侨区各100万元,县(市、区)以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款偿还借款。县(市、区)在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中,可在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收益中,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350元/亩,镇政府和基层国土所按50元/亩的标准提取组织协调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补充耕地工作。
四、统一收购,充实储备
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收购转让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市、区)可从本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有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资金及其它经批准可用于补充耕地的资金中筹措资金,用于收购经省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指标,并纳入市、县补充耕地储备指标库。
为了保障市区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市根据需要,按8000元/亩的标准调剂使用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土地整理中心按规定提取补充耕地指标转让费总额的3%作为业务工作经费;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转让补充耕地储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