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第四届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每小时3.33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50元/月调整为530元/月,每小时3.05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