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揭阳市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扶持对象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揭阳资本市场,充分调动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性,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实现企业规模化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广东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2004〕66号)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06〕4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且已列入我市改制上市扶持发展计划的企业,在其准备上市过程中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专项扶持资金:
(一)已签订协议、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进入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并支付了规定范围内必要费用的。
(二)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被受理的。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对符合拟上市公司专项资金扶持条件的企业,每家拨给专项扶持资金200万元。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按企业纳税的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分级负担,属市直企业由市政府全额给予补助;属各县(市、区)辖属企业,市及其所在县(市、区)分别各给予补助1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根据企业上市的进展情况,采取分段拨付的办法:
(一)符合第二条第(一)款的,每家企业拨给100万元。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的,每家企业再拨给100万元。
(三)上述专项扶持资金,属县(市、区)辖属的企业,分段拨款时按市、县(市、区)各50%分别拨付。
第三章 扶持办法
第六条 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批的原则。
第七条 凡列入市政府专项扶持资金范围的拟上市公司,根据改制和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其他资料,按程序向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需提供有关材料。
(一)申请第五条第(一)款扶持资金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拟上市工作计划、进度等说明材料,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签署意见;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5.与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签订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合法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二)申请第五条第(二)款扶持资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3.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回执原件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
第九条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对拟上市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调查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对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揭阳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