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揭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制订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揭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调整,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从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检查和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每年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联合进行,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范,各地要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认真完成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程序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