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8〕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一种组织形式。我市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9个,由于各种原因,各地之间、各产业之间还不平衡,且存在覆盖面小,带动力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4号)文件精神,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培育农民市场主体、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作为推进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平台,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管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2、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退社自由;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专业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发展专业合作社,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来增强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和营利能力。
4、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专业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专业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5、坚持因地制宜、规范发展的原则。要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根据农民的要求和市场需求,按照专业合作社的宗旨和原则,发展与规范并重,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积极提高质量。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加强指导,增强带动力,促进其向规范的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
6、坚持市场为主导、政府引导扶持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市场规律、合作经济发展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同时,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突出支持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避免一哄而上。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重点
(一)积极培育,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面。
各地要围绕农业主导产业、优势项目、特色农产品加快培育发展。在促进农业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结合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相关组织和个人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带动明显”要求,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市场新主体。力争到2013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00个,基本覆盖每个乡镇,农民通过参与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收入明显提高。
(二)鼓励各类主体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农村运销、种养大户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运销、技术等优势。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务体系等优势。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基层组织优势。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
(三)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运行。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积极推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坚持民主管理,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民主决策合作社重大事项。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按产品交易额和股金额相结合分配盈余。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规划安排各项支农资金包括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生产与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测土配方施肥及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专项资金,要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各县(市、区)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实行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用地和农产品运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以及发展花卉苗木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整车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广东省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待遇。专业合作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及社员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四)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各项农业建设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探索通过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五)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工作,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发展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农村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合理安排资金,对规范经营、符合贷款条件、生产经营正常、经营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试点工作,探索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法和路子。
(六)做好登记和商标注册服务。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应在办理工商登记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帮助专业合作社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指导专业合作社规范商标使用和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专业合作社的品牌信誉。
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交通、国税、地税、工商、供销社、科协、邮政和商业银行等部门或组织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方针政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促进合作社发展走上法治化轨道。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农村“五五”普法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有关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