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8〕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揭府办〔2008〕143号)和《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环〔2008〕1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污染减排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程序
(一)《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揭府〔2008〕83号)、各县(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各县(市、区)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进展要求和全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下达各县(市、区)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为考核的依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工程任务的,必须保证在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工程任务调整申请,经市环保局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的工程任务一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时组织自查,按照考核要求,将年度减排计划、重点减排工程、“三大体系”等工作完成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结果自评表并加盖公章,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上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环保局、统计局。
(三)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监察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后,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监察局形成考核结果。
(四)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监察局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按考核结果得分的高低实行排名。
二、考核指标及分值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年度减排计划完成情况、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三个方面组成,共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如下:
(一)普宁市、揭东县、揭西县和惠来县。
1.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指标(40分);
2.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指标(30分);
3.“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指标(30分)。
(二)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大南山侨区和普侨区。
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指标(100分)。
三、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
(一)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指标。
考核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市核定的年度指标增减量/市下达给县(市)政府的年度计划任务量*100%。
与上年相比,年度有削减任务的地区,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达100%及以上为完成任务;年度为允许增加排放量的地区,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达100%及以下为完成任务;年度允许增加排放量为0的地区,则市核定的年度指标增减量等于或小于0为完成任务。
由于该指标为约束性指标,未完成任务将实行一票否决,在计分时应为零分。完成任务时应为满分。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每项指标各20分,共计40分。具体计分方法是:
1.市年度下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任务两项均完成的,得40分;
2.一项完成、一项未完成的,得20分;
3.两项均未完成的,得0分。
(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指标。
考核市下达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工程完成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工程(15分)、其它类减排项目(包括:关停小火电、企业治理、电厂脱硫、结构减排等项目,15分)二类。实行扣分制,其中污水处理工程未完成的,每项扣X分,扣完15分为止,即,X=15/n(n为市下达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数);其它类减排项目未完成的,每项扣Y分,扣完15分为止,即,Y=15/m(m为市下达的其他类减排项目数)。
当年没有污水处理工程(15分)或其它类减排项目(15分)中的任一项,其分值(15分)并入另一项中。
区的重点减排工程分值按100分计,污水处理工程和其它类减排项目各占50分,当年任何一项没有任务的,其分值并入另一项。未完成减排项目按相应分值进行扣分。
(三)“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指标。
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体系、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统计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重点督察核实各地污染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是否完善、运行情况是否良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减排考核体系,共7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完成《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要求的,得7分;否则将扣分,具体包括: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以正式文件形式分解落实的,扣5分;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以正式文件形式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每家扣1分;
3.未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总量减排计划的,每次扣2分;
4.在市公布各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未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市发展改革、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即向社会公布本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扣5分。
二是环境监测体系,共15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完成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及省、市制定的有关总量减排监测要求的,得15分;否则将扣分,具体包括:
1.未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或联网任务的,每家扣15/X分,X为本县(市)国控重点污染源数;
2.国控重点污染源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但未经验收的,每家扣15/X分,X为本县(市)国控重点污染源数;
3.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每家扣15/X分,X为本县(市)国控重点污染源数;
4.未按时填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有关信息,每次扣2分;
5.不符合省、市总量减排监测有关要求的,每家企业扣1分;
6.未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的,扣3分;
7.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问题严重的,扣3分;
8.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抽测不合格或监测数据报送率低于80%
的,每次扣1分。
三是环境统计体系,共8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统计数据、统计方法符合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及原国家环保总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的,得8分。未按要求的将扣分,具体包括:
1.未及时上报总量减排调度信息或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1分;
2.虚报、瞒报企业或排污量,或企业有关数据失实的,每家扣0.5分;
3.减排统计数据错漏严重的,每家扣0.5分;
4.缺报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火力发电厂,每家扣0.5分。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可参照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县(市、区)的考核。
(二)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三项考核指标每一项均达到该考核指标满分的60%以上的,为通过考核;一项未达到,即认为未通过考核。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指标中,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超额完成计划任务20%以上的,予以奖励,待各项指标分值核定后总分加2分。
(三)所有数据及有关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及规范要求。
(四)上报材料包括:
1.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
县(市)自查报告需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2007〕183号),结合考核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人口、能耗等数据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依托减排工程核算削减量,计算出净削减量,并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重点减排工程、“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完成情况等内容。
区自查报告需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环发 〔2007〕183号),结合考核指标,根据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核算削减量, 并包括工程进展及运行管理情况等内容。
2、县(市)政府下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依照《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发〔2007〕90号〉编 制)。
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报表(详见附表)。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结果自评表
编报单位:(公章)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此表由各县(市、区)填报,各区仅填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指标,“审核人”、“填表人”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填写签名,并加盖编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章
附件2
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率
编报单位:(公章)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l、“核定的指标增减量”以每年市环保局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为准;“当年下达任务量”以每年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的文件为准;2、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核定的化学需氧量增减量/年度化学需氧量计划任务量*100% ;3、二氧化硫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核定的二氧化硫增减量/年度二氧化硫计划任务量*100%;4、总量减排计划完成率指标分为:化学需氧量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二氧化硫年度减排计划完成率两项,各20分,共计40分;按满分60%以上为通过考核为原则,最低分数线为24分,总得分值未达24分,视为未通过该项指标考核;5、此表由各县(市)填报,“审核人”、“填表人”分别由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签名,并加盖编报单位[各县(市)政府]公章。
附件3
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指标之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指标
编报单位:(公章)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考核项目内容以每年市政府下达各县(市、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的文件为准;2、实行扣分制,其中污水处理工程未完成的扣X分,扣完15分为止,即:X = 15/n(n为市下达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个数);其它类减排项目未完成的扣y分,扣完7分为止,即:y = 15/m(m为市下达的其他类减排项目个数);“总扣分值”为各单项扣分值加和数,总得分值=总分值-总扣分值;3、按满分60%以上为通过考核为原则,总分值为30分,总得分值未达18分的,则视为未通过最低分数线,即未通过该项指标考核;4、各区污水处理工程和其它类减排项目总值分别为50分;5、此表由各县(市、区)填报,“审核人”、“填表人”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填写签名,并加盖编报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公章。
附件4
揭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指标之三:“三大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编报单位:(公章)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该项指标计算为扣分制;满足扣分条件的按相应要求进行分值扣减,不满足扣分条件的“单项扣分处”填“0”,“总扣分值”为各单项扣分值加和数,总得分值=总分值-总扣分值;2、按满分60%以上为通过考核为原则,最低分数为18分,总得分值未达18分的,则视为未通过最低分数线,即未通过该项指标考核;3、此表由各县(市)填报,“审核人”、“填表人”分别由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填写签名,并加盖编报单位[各县(市)政府]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