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及省安委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08〕8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近几年,我市经过整治规范,取缔关闭了一批非法采矿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持证非煤矿山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整治规范非煤矿山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非法开采、违法开采、盗采等现象依然存在。这种非法开采行为,不但对我市生态环境、矿产资源造成极大破坏,而且也给我市的安全生产埋下极大的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和近期其他地方发生的矿山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排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要进一步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排查、评估、治理。强化基础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清理,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强化对废弃或停止使用的尾矿库的监管,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明确责任人,专人专责,确保监管落到实处。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辖区内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补办相关手续,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三、要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要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辖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揭府〔2006〕115号)要求,切实负起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坚决取缔和打击辖区内非法采矿、以探代采行为。各级国土资源、公安、环保、林业、电力、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继续扎实,推进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采。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以探代采等行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品的管理,坚决打击取缔非法使用火工品行为;环保、林业部门要坚决依法关闭污染环境、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企业;电力部门要加强用电管理,严禁向非法企业供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
要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吸取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四、要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抓好落实;督促企业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适应工作要求的技术人员;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大力推行先进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地下矿山要抓紧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控,加强露天高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深入推广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提升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废弃矿井的治理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地废弃矿井治理的监管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废弃矿井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废弃矿井的防护、巡查、监管,禁止人员进入废弃矿井盗采残留矿产资源,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对辖区内废弃矿井进行全面实地踏勘,对检查中发现的废弃矿井安全隐患和生态环境破坏现状提出治理意见,划定隐患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轻重缓急积极安排治理,消除隐患。对出现严重险情的要划定危险区,采取紧急避让、工程治理等措施,限期消除险情,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整治工作情况于今年12月10日前报市安委办(联系人:黄建喜、林少健,联系电话:8768626,传真:8768922),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