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8〕62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城动员大会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驻揭阳市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安置对象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2008〕16号)精神,市区符合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共69人,其中:优先安置就业的18人(干部身份的2人,职工身份的16人);未予安置暂办理单位挂靠的51人,其中干部身份7人,职工身份44人。
二、安置方式
驻市区部队实行挂靠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职工身份的统一挂靠在东山区劳动保障代理中心,干部身份的统一挂靠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每月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及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人自行缴纳)单位负担部分按比例分别由市财政负担35%、东山区负担20%、榕城区负担30%、试验区负担15%,资金由各区上划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拨补东山区财政和市人事局,由东山区财政和市人事局拨往挂靠单位。
三、安置时限
对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安置单位应于2008年7月25日前安排上班;对办理单位挂靠的随军家属,挂靠单位应于2008年7月起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工作要求
部队干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对于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部队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单位一定要继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对做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和创建省双拥模范城活动结合起来,不折不扣地完成安置工作任务。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安置任务落实的检查督促,对未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附:驻揭阳市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分配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驻揭阳市区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分配表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