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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直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22:3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2008〕59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29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揭府〔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直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安置对象

  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5级6级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除外)、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市直2007年冬季接收城镇退役士兵10人,其中:重点安置对象(转业士官)3人;自谋职业7人,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二、安置方式

  根据揭府〔2004〕15号文“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精神,凡下达有接收重点安置对象任务的单位,除重点安置对象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外,必须给予安置就业。

  三、任务分配

  市直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重点安置对象共3人。任务分配如下:市公安局2人、市民政局1人。

  四、安置时限

  接收安置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任务的市直单位,应于2008年7月底前安排安置对象上班。逾期未安排上班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五、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实,也是创建省双拥模范城的重要条件之一。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完成安置工作任务。民政、人事、劳动、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加强对安置任务落实的检查督促,对未能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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