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8〕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揭阳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揭阳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69号)的处理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适用范围
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本处理意见:
(一)197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之前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文)后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在本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可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自行选择,但最长不超过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其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
其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可追溯至调入“原企业”前在其它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按我市2005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600元确定,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虽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的规定,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延长缴费的基数和比例按延缴当年我市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及缴费年限计算
(一)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二)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在办理了相关参保手续后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计算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离开原企业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作为计算提前退休的依据,不能进行工龄折算,不列为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过渡性养老金增发特殊工种待遇的年限。
四、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月领取。
(一)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
(四)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照本处理意见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o
(五)上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从其申请并办妥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办理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次性缴费、延续缴费及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一)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其档案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档案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根据申请人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连同申请人档案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档案资料,核定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国有或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核定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由其档案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为其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条件的,应同时填写《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并向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费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延长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由为其参保的单位或机构向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六、医疗保险
按照本处理意见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按照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七、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早期离开镇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由各地视实际情况参照本处理意见拟订处理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执行。
(二)各级政府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企业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提高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三)本处理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为办理申请及缴费时间,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