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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9:24:0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04〕90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有39个采石场进行整治复绿,复绿面积57万多平方米。但是,全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还存在进度不平衡、缓慢以及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深入开展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保护。为巩固和扩大已有工作成果,进一步做好全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等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进一步开展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入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和谐揭阳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按照“总量控制、分类处理、限时整治、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做好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采石场规范管理

  (一)全面规划,总量控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前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一步摸清行政区域内石矿资源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将采石场的设置、关闭、复绿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纳入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统筹,优化采石场规划布局,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实行严格的分区管理制度,防止盲目开采。按照全省采石场控制指标调整情况,至2010年,我市采石场总数控制在30个。各县(市、区)采石场控制指标分别调整为:普宁市9个,揭东县7个,揭西县6个,惠来县6个,普侨区1个,大南山侨区1个。市区规划为禁采区,不安排采石场控制指标。采石场控制指标要统一管理,严禁超指标设置采石场,规划禁采区内的原有采石场要在2010年底前全部关闭并按要求完成整治和复绿。

  (二)市场配置,规模开采。为进一步规范采石场矿业权出让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有关规定,石矿资源不再设置探矿权,新设置的采石场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指定受让人或以不正当理由干预采矿权出让工作。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根据上级分配给我市的采石场控制指标数量,结合我市城乡、社会经济建设对建筑石料需求的调查情况(“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约需7700.59万立方米,每年日常建设约需751.05万立方米),各地设置采石场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揭府办〔2004〕90号文的要求,不准设置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下规模的石场,以满足我市城乡和社会经济建设对建筑石料的需求,违者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理顺关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揭府办〔2004〕90号文)的要求,全面加强对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监督检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完成控制指标、关闭不符合条件的采石场、查处无证开采及实施复绿的效果等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分别对采矿权人履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情况(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影响周边环境情况(环保部门负责)、造成水土流失情况(水利部门负责)、复绿工程技术质量情况(林业部门负责)等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新设置的采石场,应有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及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办事承诺及时为采矿权登记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

  (一)合理提高保证金缴纳标准。按照《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中“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不能低于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费用”的要求,我市矿山自然生态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提高为每平方米20元。如省出台新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则按省的规定执行。新设立采石场,采矿权登记申请人应与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并按照《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要求负责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

  (二)明确治理工作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采石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方案,争取到2010年前全面完成我市已关闭采石场的自然生态治理任务。对目前已关闭的旧采石场,交通条件较好且适宜作为建设用地的,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按未进行平整的方式出让,也可以按已进行平整的方式出让。对其他尚未治理的旧采石场,原则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筹集资金进行治理。治理要以达到绿化环境、恢复生态功能为目的,按照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解决临江第一重山以及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的旧采石场的治理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治理工作与复垦土地、修建水土保持工程等项目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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