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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8 09:20:2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8〕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揭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揭阳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揭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属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次年第一或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考评组,并提前将考评时间、内容、形式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当地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量化标准见附表1、附表2。

  第十三条 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考评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或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镇(乡、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式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16分)

2分

每年组织召开全县(市、区)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2分

未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制定各县(市、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的扣2分。

3分

未成立县(市、区)、镇(街道办事处)防米安全委员会的扣3分。

6分

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4分,未对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2分。

3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1-3分。

2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13分)

2分

未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实地检查。



2分

未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扣2分。

4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的扣3分,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请示事项,未及时依法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或协调解决的扣1分。

2分

未完成市人民政府或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扣2分。

3分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每个扣1分。

3

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10分)

2分

未制定全年消防宣传教育计划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部门宣传资料(音像及文字资料等)。



6分

未在电视、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上开辟固定消防宣传专栏的,扣3分;每年新闻媒体义务宣传消防工作各不少于30次,每少1次扣1分。

2分

全年未组织开展大型消防宣传活动的扣2分。

4

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9分)

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的,每个单位扣1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农村实地检查。



4分

社区消防工作未纳入社区建设的扣2分,未达到数量标准的扣1分;社区消防建设内容不落实的,每个社区扣1分。

2分

农村消防工作未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扣2分,农村消防工作建设内容不落实的,每个镇(乡、街道)扣2分。

5

消防经费

(10分)

5分

消防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2分,未达到省里规定3.3万元/年·人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本年度财政府预算数额(预算通知、拨款凭证)及科目。



2分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扣2分。

3分

未按照国家消防特勤建设经费和省政府装备补助经费标准,落实相应经费的扣3分。

6

消防规划

(7分)

3分

县(市、区)无消防规划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资料



2分

已制定城镇总体规划的中心镇(重点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扣2分。

2分

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未完成的扣2分。

7

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

(10分)

3分

城市建成区或中心镇(重点镇)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3分。

听取汇报,检查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实地抽金消火栓、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器材、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2分

消防站、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每项扣1分,消防车辆达到退役年限未及时更新的,每辆扣1分。

3分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扣3分。

2分

消防通信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扣2分。

8

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6分)

4分

按规定应建立地方专(兼)职消防队的镇(街道办事处)而未建立的,每个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专职消防队建设情况。



2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义务消防队的,扣2分。

9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13分)

3分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未及时组织发改、规划、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并负责维修和管理的,酌情扣1-3分。

听取汇报,检查相关文件资料。



3分

公安、教育、卫生、文广电、建设、旅游、工商、安监、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未实施管理的,酌情扣3分。

2.分

教育部门未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少于2课时的扣2分。

2分

民政部门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有关先进社区评比标准的扣2分。

1分

劳动保障部门未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的扣1分。

2分

新闻宣传媒体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收取费用的扣2分。




10

组织火灾扑救、火灾调查(6分)

2分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未及时组织扑救的扣2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火灾档案。



2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参与组织调查火灾事故,查明火灾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每起扣2分。



2分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未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



11

辖区火灾情况


火灾起数、直接财产损失数上升每超过当地GDP增长1个百分点扣1分;火灾死人数、伤人数与上年同比上升的扣2分;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的每宗扣3分。




        说明:1.第1至10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公章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附表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评方式

自评分

考评分

1

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6分

未组织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和任务的扣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分

未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扣5分

5分

未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扣5分

2

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城市消防规划的,酌情扣2-6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抽查规划实施情况,抽查消火栓、消防站、消防通信建设情况。



6分

未组织研究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的扣2分,城市建成区的市政消火栓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1-4分。

6分

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未组织研究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酌情扣2-6分。

3分

消防站建设达不到标准的扣3分。

2分

消防通信建设达不到标准的扣2分。

3

定期组织召开防火工作会议,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6分

每年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6分

对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扣6分。

8分

对消防宣传、消防经费保障、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未能及时组织协调解决的,酌情扣2-8分。

4

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消防经费和消防装备逐年增加。

3分

未组织研究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检查。



4分

未协调解决消防经费保障的扣4分。

6分

未组织研究水消防装备建设的扣3分,消防装备建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酌情扣2-6分。

5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分

未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分

未组织研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的扣3分。

6分

每年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少一次扣3分。

6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调查火灾原因

3分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未及时到场组织扑救的扣3分。

听取汇报,查阅火灾情况报告、火灾档案。



3分

未及时参与组织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扣3分。

5分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未按规定如实上报的扣5分。

5分

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的扣5分。

                      说明:每一项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考核总分:                                     责任人签名:                                            考核组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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