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揭阳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负责制,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揭阳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9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揭阳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县(市、区)填报的《揭阳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进行复评考核。
I(三)抽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市农发行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不合格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每届政府(管委会)任期中段和任期届满前两次考核的总分进行排名,对合格中名列前3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揭阳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2、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附件1
揭阳市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评分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盖章)
附件2
市有关单位考核工作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书》中未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考核的内容,均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负责牵头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负责对各地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落实情况和为确保粮食安全而必须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抽查)粮食工作考评。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市工商局:负责考核粮食市场监管工作情况。
市物价局:负责考核市场粮价管理情况。
市质监局:负责考核粮食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市农发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到位实绩进行考评,并考核粮食政策性业务金融政策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