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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7:41: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揭阳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20号)要求,制定我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我市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方案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揭府〔2007〕2号)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市统计局核定的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能耗指标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另行下发。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揭府〔2007〕2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2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市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报市经贸局核定,并抄送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每年2月2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送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由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3月5日前编写我市节能工作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后于3月10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减排办、省经贸委。

  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依据市统计局认定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能源消耗统计数据,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和统计局联合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三)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对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国资委。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于5月25日前报省经贸委备案,抄送省节能减排办。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市暂停对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上报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贸局、发展改革局,并按照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市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省、市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省、市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限期进行整改。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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