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08年对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粤财工〔2008〕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各地要迅速制订切实可行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发放办法,按规定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已随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和省级种粮直补资金的通知》(揭市财企〔2008〕22号)分配下达,请按有关文件规定,尽快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2008年4月中旬前将此次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兑)付进度、面积核查、举报受理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以便按时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
另外,年初督查发现个别地方仍有部分以前年度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滞留在村一级,各地党政对此要高度重视,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短时间内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2008年对我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粤财工〔2008〕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1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资增支对种粮农民的影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继续对我省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下同)实行农资综合直接补贴(以下简称农资综合直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目标
(一)在保持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二)合理确定补贴办法,继续促进补贴公平。
(三)充分考虑农资增支对种粮农民的影响,一次性将2008年补贴资金发放给种粮农民,本年度内补贴不再随农资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二、2008年农资综合直补的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体从事种植水稻,以及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种植水稻而种植玉米、番薯的种粮农民。
(二)补贴标准:按2007年全省水稻播种面积和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播种水稻而种植玉米、番薯的面积,给予每亩30元的补贴。
三、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核定的各市农资综合直补面积,以及统一补贴标准,核定各市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性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不再结算。
(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必须在2008年3月底前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各市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采取“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减少中间环节,为种粮农民领取补贴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省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逐级拨付给县(市、区)财政。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将我省种粮直补资金和2008年中央下达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便于统计和监管。
(四)各市县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继续完善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补贴旬报、数据资料库制度,继续做好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认识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的各项工作。落实农资综合直补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区要制定本地区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渠道,将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直接、快速地兑付到符合条件的种粮农户。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对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审核和监督;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资综合直补面积的汇总和核定工作,及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
(二)兑付种粮农民的综合直补资金,应向种粮农民发放补贴通知。通知中应明确综合直补资金的金额、标准等内容,让种粮农民清楚国家对2008年全年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预计增支给予了补贴,让种粮农民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综合直补资金的兑现实行公示制度,每户种粮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要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做到公开透明,确保综合直补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综合直补举报电话,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综合直补的有关举报,要及时处理和核实,并以一定的方式将核实情况和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四)各市、县(区)、乡(镇)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马上报告,立即纠正,重大事项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2008年4月底前将此次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拨(兑)付进度、面积核查、举报受理等情况报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