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7〕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农业厅《关于调整我省种粮直补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07〕1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种粮直补市县财政补助标准每亩每年12.5元全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
二、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应于10月10日前将2007年种粮直补结算面积上报市农业局和财政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关于调整我省种粮直补政策的通知
粤财工〔2007〕1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不发深圳),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7年起,适当扩大我省种粮直补面和提高补贴标准,即种粮直补的水稻播种面积标准从20亩/年调整为15亩/年,补助标准从每亩每年20元调整为每亩每年25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粮直补的对象。一是广东省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共15亩以上(含15亩)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农民);二是石灰岩地区因自然条件无法播种水稻而播种玉米、番薯达到15亩以上(含15亩)的种粮农民。
二、种粮直补的补贴标准为每亩每年补贴25元。其中: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2.5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2.5元。地级以上市与所属县(市、区)财政补助分担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种粮直补资金从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政府储备粮有关费用和种粮直补等支出后,若有缺口,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种粮直补资金的申报、兑付以及种粮直补工作的具体实施步骤等其他事项仍按《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粤府办〔2004〕42号)和《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粤财企〔2004〕135号)严格执行。
五、为及时足额兑付种粮直补资金,请各地按现行程序于10月15日前将2007年种粮直补结算面积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六、调整种粮直补政策后,各地要继续加强种粮直补工作,真正做好种粮直补配套资金的落实、水稻播种面积的调查统计、补贴面积及资金的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进一步抓好对种粮直补政策的检查落实工作,及时反映并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粮食安排。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