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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7:25:4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制度,加快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揭阳,现就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孤儿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是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一五”规划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实际行动。各级党政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揭阳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社会各界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一)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儿。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一是孤儿的监护人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三是由各级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集中安置,并可以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四是积极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对“事实收养”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04〕80号)要求,将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五保供养,符合低保条件的孤儿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孤儿接受教育。教育部门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孤儿全部免收书杂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本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孤儿,优先给予教育救助。

  (四)做好孤儿的医疗救助。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额资助全市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孤儿参合资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基本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每人每年5元、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中每人每年5元给予解决。孤儿的大额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如符合救助条件的,按有关政策,由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给予救助。

  (五)加快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要在今年内启动揭阳市儿童福利院的立项、规划和建设,确保2008年底前建成交付使用;各县(市、区)要专设或在现有福利院分设有儿童养育区的综合性福利机构,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都建成有集养护、教育、康复、娱乐场所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

  三、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孤儿救助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领导,协调联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各级民政、发改、财政、教育、卫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加大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

  (三)加大宣传,广泛动员。要利用“六一”儿童节、“助残日”和专项慈善活动的时机,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号召社会各界奉献爱心,为孤儿的生活、学习、就业等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倡导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妇女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要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民间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福利事业,进一步推动孤儿救助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督查,确保孤儿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层层落实孤儿救助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协调,狠抓落实。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对辖区的孤儿救助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针对孤儿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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