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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7:25:4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揭委发〔2007〕4号)精神,培植一批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后劲足的龙头企业,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揭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自然人出资所兴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港澳台商及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的认定,从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企业中,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三十强企业。

  第四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企业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年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年平均纳税额(国税和地税总和,含免抵调库税额,但不包括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额)1000万元以上、年平均实现利润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设经济运行评分指标和创新性评分指标。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业务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年业务收入达1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增加不足10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年利润总额达200万元计2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万元加1分,增加不足2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计4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20万元加1分,增加不足20万元的不加分。

  (二)创新性指标及计分办法。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5分,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10分;获广东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获广东专利银奖每项计8分;同一专利同获中国和广东奖,只按中国奖计分。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3分;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0.5分;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0.2分。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8分;获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4分;获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2分。

  2、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计30分,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5分,二等奖计12分,三等奖计10分;获省级科技进步特等奖计12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省、市二个或三个层次奖的,只按最高层次奖计分。

  3、名牌产品:拥有世界名牌每个计30分;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15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8分;拥有市名牌产品每个计3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市二个或三个层次的名牌产品,只按最高层次名牌产品计分。

  4、商标: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15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8分;拥有市知名商标,每件计3分;拥有国外注册商标,每件计3分。

  5、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计5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6、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市直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申报表及企业财务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第九条 县(市、区)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综合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市中小企业局。上报材料包括:三十强民营企业推荐报告、三十强民营企业推荐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各一份。

  第十条 由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排列名次,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超过三十家,若符合条件的不足三十家时暂留空缺)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由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在市媒体上公布表彰。连续两届(包括两届)以上被评为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的,由企业所属市、县(市、区)政府按评审当期两年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有关职能部门优先给予市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的扶持,并优先纳入国家、省扶持计划。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享受用电优惠补贴。补贴标准每千瓦时补贴0.1元。市直企业享受用电优惠补贴按《揭阳市市直工业企业用电优惠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县(市、区)企业用电优惠补贴参照市直办法执行,由各县(市、区)负责。

  第十三条 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可应邀参加市、县(市、区)政府召开的有关经济工作会议。

  第十四条 按《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有关申报条件,从市三十强民营企业中,挑选推荐参加省的认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 市设立揭阳市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市中小企业局为组长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负责对三十强民营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评议,提出三十强民营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揭府办〔2004〕2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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