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路局《关于加强揭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揭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公路局2007年6月5日)
我市已于2006年7月1日起试行揭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并由我局负责年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为确保我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加强年票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车从入户之日的次月起开始征收年票费。新入户的车辆滞纳金从计费之日延长30日征收。
二、非揭阳市籍车辆迁入揭阳市的,从迁入之日的次月起征收年票费。
三、揭阳市籍车辆迁出揭阳市的,从迁出之日的次月起计退年票费。
四、除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定编内的单位自用货车按非营运标准计征年票费外,其它货车一律按营运标准计征年票费。
五、客货车的计征标准按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所定的使用性质进行核定。
六、挂车按其行驶证核定的载重质量减半所对应的收费类别收取年票费;若行驶证未核定载重质量,则按第四类车收取年票费。
七、揭阳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年票费标准表所列第,二类车中“20座以下客车,2吨(含2吨)货车”应为“20座以下客车(含20座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