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7〕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揭阳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6〕24号),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粤发〔2006〕24号文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房字〔2007〕19号)要求,现就我市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推进机关富余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着重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的住房需求,有计划、有步骤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努力建设富民强市、和谐文明新揭阳。
二、具体措施
(一)努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1.切实加强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成立揭阳市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盛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林敏、市建设局局长林赛标为副组长,市监察、发展改革、民政、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物价、房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2.逐步构建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房地产调控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广大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将有计划、有步骤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作为调控的首要工作,强化政府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责任,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要按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我市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落到实处。
3.积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按省要求,各地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总面积的8%以上,廉租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5%以上。市区和各县(市)的“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中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也作了相应安排。各地应按省的要求和当地原有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在2007年全面启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4.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应按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合理布局,并要有一定的比例安排在城市中心区域。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优先落实建设用地,加快办理用地手续,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5.千方百计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通过多渠道筹措。一是市、县(市)财政应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必须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市、县(市)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揭市财综94号)要求,每年将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扣除计提相关税费后余额的5%左右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
(二)建立健全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相关制度。
1.完善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家庭的档案管理。要制定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对符合有关标准和条件的家庭通过电子档案进行建档造册,并实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2.严格审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申请,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研究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机制。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制度,以限年限上市等方式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向商品房市场流转,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
(三)促进公有住房上市和富余公有住房出售。
要处理好已购公有住房办理房产证和上市交易的历史遗留问题,使进入市场的已购公有住房成为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的补充。对于已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要及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等手续;对因手续不全或权属有争议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已售公有住房办理房产证的,应区别情况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购房职工的合法权益。市房改部门要抓紧研究出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富余公有住房处置的相关规定。市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富余公有住房进行全面清理,符合要求的公有住房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
三、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工作。
(二)各县(市)政府负责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工作。
(三)市民政局负责拟订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牵头进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调查摸底及建档工作并实施对住房困难户的动态管理;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民政部门拟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条件。
(四)市房管局负责拟订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负责按批准后的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制度。
(五)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落实市区廉租房保障资金;负责督促县(市)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的资金筹措渠道安排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负责督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住房建设规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土地供应,并优先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申请。
(七)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审批及套型结构和面积的控制。
(八)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工作。
(九)市物价局负责制订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政策;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物价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监察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