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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7:25:4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建设富民强市、和谐文明新揭阳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揭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本《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设置奖项,每奖项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揭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揭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评奖范围。

  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在我市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市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第七条 评奖标准。

  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2、具有创新精神,在某一领域提出了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理论,对某一理论问题作出了新的补充、新的说明或进一步完善,言之成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3、在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和重大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解决现实问题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收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必须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应各有所侧重。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应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评审程序。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程序为初评、复评、核准。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工作回避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追回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四条 揭阳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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