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7〕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揭阳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揭阳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03〕36号)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揭市机编〔2006〕25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对象和调整办法
撤销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揭东县原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揭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隶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垂直管理,为正股级建制。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主要任务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归集、催讨放贷欠款工作;由中心授权批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台业务和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他各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通过机构调整,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资产清理(从现在起至2007年6月下旬)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03〕36号)规定的资产清理内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成立后至现在的资产进行清理。资产清理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要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增值收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表、银行开户情况及余额明细表、各项资金挂账情况及说明、证明材料。
(二)审计(2007年7月上旬)
由各县(市)审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清理结果进行全面审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资产状况报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审计重点是核查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对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人员编制审定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人员编制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揭市机编〔2006〕25号)核定的人员编制审定。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主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配,其他人员由各县(市)主管部门在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编人员中考评推荐,经市建设局审查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定,择优留用。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热爱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3.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截至2003年5月20日),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
4.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具有会计工作岗位从业资格证书或具备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及具有计算机网络应用、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经考察称职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各县(市)应将考评推荐人员名单于2007年6月下旬前报送市建设局,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四)资产移交(2007年7月底)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资产安全原则,对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进行核实,经认定无问题后才可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市有关部门要对资产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2.在资产移交的同时办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人员接收有关手续,所有工作人员到位。
3.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清理日与交接日期间发生的业务应详细记载并作为资料移交。
4.各县(市)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列出移交清单,移交会计档案、归集档案、资料档案、业务档案、印章、实物时双方要签字确认。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市成立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指导、督办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碰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刘盛发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林敏、市建设局局长林赛标任副组长,市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编委办等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联系电话:8291628)。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陈烈英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建设局林仕彬、林惠松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市财政、审计、监察、人事、编委办等部门抽调。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组织有关部门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人、财、物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审计,协调解决机构调整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于6月15日前报送市建设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顾全大局,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二)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不得妨碍并账、调整工作的进行。
(三)要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编办《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10)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私分财物、滥发现金和实物,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账目、凭证和报表,不得通过内部调账、补签或修改合同和原始资料等方式违规使用资金及违规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