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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2007〕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同意郭之奇故居等15处文物为我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附件),现予公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依法把市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保管机构,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揭阳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pdf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