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条例》公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也是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又一次重要契机。行政复议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是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否有效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条例》在总结我国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受理程序、审理方式、决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导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高行政复议能力,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深化对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渠道,摆上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地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
(一)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国家即将推行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在全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员(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开展《条例》学习、培训、考核工作,此项工作应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考核工作由市法制局负责组织协调,市人事局应积极配合。
(三)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不仅要带头学习,主动参加培训,还要支持本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制度和精神实质,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三、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条例》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主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领会《条例》关于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严格审理、强化监督的办案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行政复议申请权,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办案宗旨,按照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合理诉求,把行政争议纳入法制轨道,通过行政复议妥善化解各种矛盾。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要按《条例》的规定,凡是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积极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推诿;对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耐心解释,详细说明情况,务必为申请人指出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杜绝敷衍塞责,一推了之行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权和救济权。
四、努力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切实解决行政争议
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保证,直接关系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使每一件行政复议裁决都能够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从而真正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切实解决行政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处理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勇于创新,不断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各地、各部门要大胆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简易程序解决;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重大、复杂、争议较大、群众关注、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案件,要深入调研,视实际情况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听证、有关专家论证等方式,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要充分运用《条例》规定的和解、调解协调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双方当事人之间和平协商,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要适当简化行政复议文书内部处理程序,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坚持由政府首长签发,一般性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在政府首长授权的情况下由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以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六、着力加强我市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一)充实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人员。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办案实际需要,加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复议工作,配备、充实、合理调配工作人员,确保一般行政复议案件不少于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不少于3人承办的法定要求,确保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二)落实行政复议办案经费。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从2008年起要把行政复议经费列入专项预算,确保行政复议办案的正常经费需求。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是各级政府及行政复议机构有效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政治学习,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从党和国家大局的高度,妥善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讲究工作方法;要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的作风建设,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基层。各级政府(管委会)必须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责无旁贷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积极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经常听取工作汇报,认真负责地签署有关法律文书。要按照《条例》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并纳入本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要定期组织检查,并把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行政复议工作考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责任追究机制与评优激励机制结合起来。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行政复议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认真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激励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要紧紧围绕依法治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工作,重点加强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行政复议的对策研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和水平。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