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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16 15:16:09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揭阳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意见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于2006年8月9日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

  《管理规定》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名称、运作及其合并、分立、解散等行为,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界定依据两大难题,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和所有权归属,强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与监督,理顺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转,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化解农村矛盾,稳定农村秩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管理规定》,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为贯彻实施《管理规定》夯实基础

  《管理规定》内涵丰富、覆盖面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各县(市、区)要以理顺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为核心,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开展宣传,营造浓烈的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挂图、宣传手册及组织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区别和联系,提高对《管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形成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良好氛围。

  (二)开展培训,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要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切实抓好培训工作。市级负责培训各县(市、区)业务骨干,县(市、区)负责培训乡镇(街道)业务骨干和经联社负责人。通过培训,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全面领会《管理规定》的精神实质,提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

  三、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颁发及相关配套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申办、颁发,涉及到集体资产产权主体的确定,资产存量的清查、核实和登记等工作。为确保证明书的顺利申办与颁发,各地要在确保人力、物力和财力“三到位”的基础上,完善各项相关配套工作:

  (一)开展清产核资,掌握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在颁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前,要组织一次全面清产核资,准确掌握农村集体土地现状与面积、资产存量与结构,要对呆坏账进行清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证明书所反映的农村集体资产数据准确、真实。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进行,防止资产流失。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理顺经济管理关系。《管理规定》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管理主体,明确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经济管理职能,各地要通过清理理顺关系,纠正过去把集体资产与财务记入村(居)自治组织名下,或由村(居)自治组织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合同等现象。

  (三)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明晰集体产权,必须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尽快出台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细则,以维护农村社会公平与公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及编码设置。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规定》的精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编码、印章、牌匾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作。

  (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组织的名称、住所、宗旨、资产、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与管理及其议事办事和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监督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等十大内容,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基本的行为规范,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章程工作的指导。一要及时拟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供各地参考,各地要按照社区合作经济类型和层级,分别制订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和经济联合总社章程;二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审核备案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审核备案,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

  (六)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选举工作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各地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工作的指导,依法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班子建设。关于经联社的班子建设问题,根据我市绝大多数村(居)民都是本经联社成员的实际,为减少开支,继续实行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和经联社“两个班子、一套人马、交叉任职”的办法,在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换届选举时一并选举产生本组织的管理人员,经联社社长(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担任。

  四、加强领导,确保《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建设法治社会、建设和谐新农村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理顺农村经济关系,稳定农村经济秩序,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支持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工作。贯彻落实《管理规定》的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质监、银信、民政、公安、国土、税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要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码证申办、审核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理顺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成员与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载体、经营管理主体及所有权人资格;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以及农村征地款中有关土地补偿费的正确支付途径等问题。

  (三)落实经费,为《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各级财政每年要把贯彻落实《管理规定》所需的工作经费,包括清产核资、人员培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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