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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2007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7:21: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果,确保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6〕9号)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目前,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引发公路“三乱”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尚未彻底消除,全市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充分认识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研究分析当前我市公路“三乱”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思想认识和工作责任感,切实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治理公路“三乱”的有效合力,切实把此项工作抓深抓细抓好。

  二、落实治理工作责任

  按照“政府主管,分级管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做到职责明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总责,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治理工作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市交通、公路、公安、林业等部门对系统内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对出现严重公路“三乱”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公路“三乱”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18号)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公路“三乱”问题导致我市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将从重从严处理。

  三、规范上路执法行为

  (一)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

  (二)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

  (三)除市东山、池尾两个交通稽查站和交警部门正常执勤巡逻外,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个人)在公路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点),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五)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或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六)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不得上路执法、检查。

  (七)严格实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严禁通过社会中介收取罚款。

  (八)进一步规范收费站、停车场的管理以及高速公路拖车拯救收费,清理整顿不合法、不规范的道路限速标志,严格按规定安装和检测电子测速仪。

  四、依法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涉及上路执法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必须严格执行国纠办发〔2005〕5号文件和粤府督〔2005〕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全市性的涉及上路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开展涉及上路执法的专项整治行动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此类专项整治行动,必须报市府纠风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同意。

  (二)公安部门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需要设置临时检查站(卡)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刑〔1996〕682号文规定,任务结束后立即撤除,临时治安检查站(卡)不得收费和罚款。

  (三)木材管理站的设置,动物检疫监督检查需要设置临时防疫检查站,以及打击违法贩卖野生动物专项行动需要设置临时检查站,必须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对整治运输秩序的专项行动,不得在公路上随意设置检查站,禁止违反规定拦查正常行使的机动车。

  (五)对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暂扣违法车辆的,必须依法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严禁违规收取拯救费、拖车费、停车保管费。

  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

  各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对执法、执收人员上路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要加强日常巡查监控,经常开展明查暗访,努力拓宽举报渠道,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推动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扎实有效。

  六、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为确保治理公路“三乱”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和市交通、公路、公安(包括交警支队)、林业等部门实行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市政府纠风办公室要抓紧研究制订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年度考评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七、加强治理机构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配齐配足工作人员。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办案设备购置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二)加强对上路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市计划在适当时间举办全市性的培训班,邀请省府督察队领导前来授课,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

  (三)加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学习制度、汇报制度和巡查监督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法水平。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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