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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卫生局献血办关于揭阳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7 17:21:3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揭府办〔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献血办关于《揭阳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意见(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献血办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揭阳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意见(暂行)

市卫生局、献血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为确保我市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参照其他地方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提出如下意见。

  —、建立健全采供血网络

  我市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目前只有市中心血站和市区东风广场两个采血点。由于采供血网络不健全,造成献血者的征集及采血服务跟不上,不能方便献血者就近献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市无偿献血的开展。根据《献血法》第三条规定,必须在榕城、东山、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揭东、普宁、惠来、揭西等县(市、区)成立无偿献血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并设立采血站。献血办为所在县(市、区)股级事业单位,编制3-4人,加挂采血站牌子,其职能:1、承担辖区内无偿献血日常协调工作;2、负责无偿献血宣传、献血者招募工作;3、负责血液采集工作;4、将所采集血液送市中心血站集中检测。普侨区、大南山侨区应成立献血办,不单独核定编制,不设采血点,履行上述第1、2项工作职能,其血液采集工作由市中心血站负责。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血液集中化检测原则和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原则,采血站所采血液由市中心血站统一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采血站实行市、县(市、区)双重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对采血站实行组织管理,市中心血站对采血站实行业务管理;各采血站的用房、人员聘用由所在县(市、区)负责,采血设备及检测试剂等由市中心血站负责;各采血站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所在县(市、区)负责,日常采血费用按实际采血量核定支出由市中心血站负责;采血站的基本标准、工作制度由市献血办制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人口和每年临床用血量作为基数,下达各县(市、区)献血计划,各县(市、区)献血办根据市下达的献血计划完成采血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当地献血办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其开展无偿献血的条件,同时督促其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市人民政府将各县(市、区)完成无偿献血计划情况列入当年绩效考评内容。

  二、建立用血互助保证金制度

  (一)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取

  公民有用血权利,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有献血义务。根据《献血法》临床用血互助原则,公民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用于血液的采集、分离、储存、检验等费用(以下称用血费用)外,由医疗机构向用血者代收取相当用血费用二倍的用血互助保证金。

  用血互助保证金收取范围:

  1、只收取全血和红细胞血液制品(如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的用血互助保证金;

  2、为照顾用血过多患者的经济困难,一次用血最多只收取2000元的互助保证金;

  用血互助保证金集中上缴市献血办后转缴市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二)免收用血互助保证金的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临床用血时由医疗机构核验其相关证件材料,免收用血互助保证金。

  1、用血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或超过55周岁;

  2、用血者已无偿献血满200毫升的;

  3、用血者虽未参加无偿献血,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已无偿献血累计达600毫升的;

  4、革命荣誉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

  5、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大型灾害性事故用血者。

  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应急用血时可先用血,出院时再按有关规定缴纳用血互助保证金。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不能弄虚作假,并把其免收用血互助保证金的相关证明复印一份上交市献血办。

  (三)用血互助保证金的返还

  公民在临床用血后的六个月以内持《居民身份证》和用血互助保证金收据及下列各项之一的有效证件,到市献血办办理返还用血互助保证金。

  1、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其职工次年临床用血时凭相关证明可返回用血互助保证金;

  2、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采血机构认定用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证明。

  (四)互助献血

  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在收取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前,将免费用血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并就其家庭成员可否无偿献血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公民临床用血后,六个月内其家庭成员及亲友参加互助献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规定退还用血互助保证金。

  1、本人用血后,家庭成员及亲友献血量满200毫升累计不足600毫升的,只返还与所献血液量相应的用血互助保证金;

  2、本人用血后,家庭成员及亲友献血量累计满600毫升的,返还用血时所交的用血互助保证金;

  3、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且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及亲友有1人参加无偿献血满200毫升的,可返还用血时所交的用血互助保证金。

  (五)用血互助保证金的使用管理

  过期未领取用血互助保证金不再返还,拨转为献血事业专项经费,其中80%留市献血办专户,专款用于无偿献血者依法申请免费用血的报销、无偿献血宣传、无偿献血表彰等;另20%专项经费,根据各县(市、区)同期组织无偿献血数量的比例结算,由市献血办、财政局、卫生局审核后,划拨给各县(市、区)献血办,作为无偿献血组织、宣传活动的专项经费。用血互助保证金实行财政收支二条线专项管理,不准挪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每年将用血互助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布。

  本市自愿无偿献血量达到基本满足临床用血后,将报政府批准,中止实行用血互助保证金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三、无偿献血者依法免费用血

  实施《献血法》后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如下的免费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200毫升(含200毫升)以上,累计不足1000毫升的,其本人享受五倍于献血量的免费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含600毫升)以上的,除本人可以享受上述规定免费用血外,其配偶和父母、子女分别享受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含1000毫升)以上的,其本人享受终生无限量免费用血。

  (四)公民互助献血除按规定领回用血互助保证金外,其配偶和父母、子女不再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免费用血时,先向医疗机构交付用血费用,凭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无偿献血证》、《疾病诊断证明》和用血费用收据到市献血办申请报销,符合条件的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用血费用报销,须增加提供其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市献血办核实后按规定报销。

  四、无偿献血表彰

  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或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含2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三年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试行两年。在试行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试行期满,需要延期的,由市卫生局、市献血办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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