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转发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83号)要求,为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带来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和完善防雷减灾综合管理体系,加大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管理力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防雷减灾综合管理体系,形成防雷减灾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综合管理格局,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到实处。气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防雷行政执法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定期进行防雷安全督查工作,把防雷安全项目列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规划部门应把《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列入新建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规划审查条件;建设部门应把《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列入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的审查前置条件,并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工程备案资料存档;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生产、流通和质量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防雷减灾工作落到实处。要健全雷电灾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防雷法律法规导致雷电防护措施不到位或雷灾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全面落实防雷安全措施,严格执行防雷安全法律法规。
要严格执行防雷安全制度,各类新、改、扩建工程的防雷安全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防雷装置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不得交付施工。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建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环境建设工程等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为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对防雷装置失效或性能降低、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应及时更换和完善。
三、切实提高雷电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能力。
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科技防雷,依法减灾”的要求,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及防御能力,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
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要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损失;认真执行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雷电灾害事故反馈机制,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防雷装置维护,协助气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
四、努力营造防雷减灾工作良好氛围
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减灾法律、法规和气象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防雷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资源,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举办防雷安全知识培训,要深入到学校、企业单位进行义务讲课和宣传,使防雷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尤其要加强对农村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