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已经四届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根据《揭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对象的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和年龄要求:
(一)教授、研究员、博士,年龄在55岁以下;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年龄在35岁以下;
(四)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尚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在30岁以下。
第三条 优秀人才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专业研究方向和开设的课程为学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所急需;
(三)具有相应较高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
(四)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院引进的优秀人才,除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和享受学院的福利待遇外,由市财政局另发给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为:
(一)教授、研究员、博士每人每月2500元;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每人每月1700元;
(三)硕士学位的讲师每人每月1350元;
(四)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尚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每人每月1000元;
(五)2006年10月1日前学院引进的硕士、讲师保留原生活补贴标准,即每人每月1350元。
第五条 凡引进到学院工作的优秀人才,一次性付给个人安家(含购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一)教授、研究员、博士每人20万元;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每人16万元;
(三)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每人10万元;
(四)获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尚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每人8万元;
(五)2006年10月1日前学院引进的硕士、讲师每人10万元。
上述安家补助费由学院自筹解决。
若夫妻双方均属引进的优秀人才,标准高的一方给予全额安家补助费,标准低的一方给予所属标准50%的安家补助费。
引进的优秀人才在学院服务期不满5年而调出学院的,应退回所缺服务年限的安家补助费(年安家补助费按总额的20%计)。
引进的优秀人才到学院工作后,在未购房前安排租住学院现有的过渡房,自到学院报到之日起一年内免缴房租;如居住满一年后仍需居住过渡房的,应缴纳房租,房租费按市房管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按如下原则安置:
(一)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博士的配偶随调,并视其学历、职务、职称及专长,由学院安排适当工作;
(二)具有硕士学位的讲师和有硕士学位尚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配偶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专业对口的,由学院视岗位情况酌情给予安排工作。
第七条 学院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子女入托、上学,可自由选择学校或幼儿园,学校和幼儿园不得收取除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凡引进的博士、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除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措施外,还享受《揭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的养老、医保、继续教育、书报费等待遇。
第九条 引进优秀人才由学院提出增人计划,报市人事局核准;学院对引进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揭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揭阳学院筹建委员会原引进人才的优惠措施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