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继续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节日期间,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营造“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根据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开展双拥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双拥氛围
节日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内容丰富、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在全市形成“军爱民、民拥军”的浓郁氛围;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粤东会议和市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要针对当前台海形势及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有利时机,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大力宣传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建立新中国,维护国家安全、参与和支持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驻揭部队在维护社会稳定、参加抢险救灾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感人事迹;大力宣传残疾军人、烈军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为国防事业、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所做的积极贡献;要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对象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他们关心国家大事,继续发扬光荣传统,顾全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支持、拥护、参与各项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切实落实拥军优抚安置政策,积极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部队和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作为拥军优属工作的重点。继续把落实各项拥军优抚安置政策作为节日拥军优属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对各项拥军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帮助残疾军人、烈军属、在乡退伍老红军和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生活、住房、医疗困难,及时、足额兑现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切实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确保他们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妥善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继续深化安置改革,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积极帮助部队解决好随军家属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慰问团(组)慰问驻地部队指战员,走访慰问红军老战士、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和生活困难的企业下岗军队转业干部、失业残疾军人、复退军人医院、光荣院、军休所;召开军政军民、优抚对象和转业复退军人座谈会以及举办各种联谊联欢、文艺演出等活动。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需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支持驻地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工作,为驻地部队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加大科技拥军、文化拥军、法律拥军力度,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继续深入开展“援建军营图书室活动”,向基层部队赠送图书和电脑设备,为官兵学习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各部门、各行业、社会各界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热情为部队和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进一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四、积极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推动我市双拥工作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双拥工作的新内容,是加强和促进双拥工作,增进军政军民团结的有效途径。各地要把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标准,查找差距,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针对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新特点、新变化,紧密结合各地各部队实际,积极探索新的活动方式和有效载体,进一步增强双拥工作的吸引力、感召力和生命力。要与时俱进地开展军民共建活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丰富内容、拓宽领域、改进方式,把军民共建活动搞得更有成效。在军民共建的内容上,要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通过开展“援建军营图书室,共建学习型军营”等活动,加强军地之间的科学文化交流;在军民共建的形式上,把参加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作为重要载体,紧贴实际,紧贴军民,紧贴特色,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在军民共建对象上,把新型经济组织和新社会阶层纳入共建范围,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广泛开展双拥共建活动。要注重办实事,军地相互支持共同发展。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力度,把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引向深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各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既要隆重热烈,丰富多彩,又要勤俭节约,讲求实效,防止铺张浪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核拨。各县(市、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情况,于2007年3月5日前书面报送市民政局。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