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25号)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05年的1.0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85吨标准煤/万元,降幅为16%。为确保完成省政府部署的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揭阳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国家和省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及有关重点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层层抓好落实。'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情况;2008年要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节能降耗工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一月五日
揭阳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